立法會三題:器官捐贈和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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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答覆:

問題:

  大部分末期腎病患者需要長期洗腎,但洗腎不但無法根治腎病,更嚴重降低病人的生活質素,所以腎臟移植是他們唯一重獲新生的機會;但去年本港等候腎臟移植的人數遠高於捐贈宗數,兩者的比例為20比1,遠遠高於肺臟的6比1,眼角膜的2比1,肝臟的1比1,及心臟的0.6比1。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壎芵p於二○○七年進行電話調查顯示約百分之七十的受訪者表示願意死後捐贈器官,但截至去年年底,中央器官捐贈名冊只有約七萬名市民登記,佔全港整體人口的百分之一,遠低於電話調查結果,當局有否檢討兩者出現重大差別的原因;另外,器官捐贈及移植國際註冊表的數據顯示,二○○九年,每一百萬人中,西班牙約有三十四名遺體器官捐贈者,居世界之冠,歐盟平均亦有十七名,而香港則只有約五名,當局有否分析本港遺體器官捐贈數目遠低於其他地區的成因,並採取符合中國人傳統文化的措施,提出從根源上改善問題的方法;

(二)鑑於去年本港活體腎臟移植的數字佔整體腎臟移植數字低於一成,遠比英國及美國的四成為低,當局有否就本港腎臟活體移植比例遠低於歐美國家的問題作出研究,並參考外國例子,教育市民捐贈器官不一定待生命完結後才可進行;及

(三)鑑於很多國家近年興起「捐贈配對」(即協助一對捐贈者和病人與另一對捐贈者與病人配對),令活體捐贈器官的數字大幅上升,根據美國壎秅峇膠@服務部的數據,在美國經「捐贈配對」進行活體移植腎臟的數字更由二○○一年的四宗大幅上升至去年的四百多宗;但本港同期的活體移植腎臟數字卻由十四宗下跌至七宗,當局會否考慮從立法及各方面茪漶A研究「捐贈配對」能否幫助本港千多名正在等候腎臟移植的病人?

答覆:

主席:

  對患有末期器官衰竭的病人來說,器官移植往往是他們重獲新生的唯一希望。現時,本港每年大約有四百宗器官捐贈個案,其中約九成來自遺體捐贈。在香港進行器官移植,不論遺體或活體移植,均受《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管,主要目的是確保移植的器官並不涉及任何商業交易。

  器官捐贈和移植,以至最後能否救助病人,取決多個環節,其中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已經有機制處理和協調各個臨床環節。然而,其中一個最重要、亦是我們無法控制的環節,就是大眾對器官捐贈的取態。因此,政府的政策是希望逐步在社會推動器官捐贈的文化。多年來,壎芵p聯同醫管局和社會各界攜手透過不同形式推廣器官捐贈,包括呼籲各界領袖起帶頭作用支持器官捐贈,令更多人接受和願意捐贈器官。

  現就各部分提問回覆如下:

(一)香港的器官捐贈率整體呈現上升趨勢,由二○○五年的每一百萬人口大約四人增加至二○一○年大約七人,高於亞洲其他經濟發達地區,例如新加坡(4.6)和日本(0.8)等,但較一些歐美國家為低。器官捐贈率受很多因素影響,包括人口結構及死亡率、市民及其家屬的意願,以及臨床因素等。而各地的背景和情況均有不同,我們不宜將香港的捐贈率直接與其他地區一概而論。

  現時,要表明死後捐出器官的意願,市民可透過由壎芵p管理的中央器官捐贈名冊登記。目前,已有超過78,000名市民在中央名冊登記。此外,市民亦可簽署及攜帶器官捐贈證,亦可向醫護人員表達意願。即使死者生前未有簽署器官捐贈證或在中央名冊登記,只要家屬同意仍可將死者的器官捐出,遺愛人間。根據醫管局二○一○年的資料,在評定為適合捐贈器官的病人當中,其家人同意捐出完整器官的比率約為50%,有關數字多年來維持穩定。我們希望透過推廣和教育,傳達器官捐贈重燃生命的信息,讓公眾特別是死者家屬更加接受和願意捐贈器官。

(二)就腎臟捐贈而言,在二○○六年至二○一○年期間,公立醫院內活體捐贈的數字大致平穩,每年平均約為十宗;而遺體捐贈的數字則整體上升,由每年五十三宗增至每年七十四宗。從數字上來看,遺體捐贈的增加,減低了活體捐贈佔整體腎臟捐贈的比例。相比之下,在肝臟方面,活體捐贈佔的比例則較高,約為六成。

  活體捐贈比遺體捐贈涉及較多考慮因素,例如捐、受雙方的醫療風險以及康復支援,而公立醫院相關的醫護人員,會詳細考慮各項臨床因素。一般而言,活體捐贈較常見於有血親或婚姻關係人士之間,但亦有並不涉及直屬關係人士的個案,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亦在確保無商業利益和交易的情況下才容許有關移植。

  政府推廣器官捐贈作為一項救人善舉,現時並無特別區分遺體和活體捐贈。然而從實際情況和統計數字考慮,遺體捐贈仍會繼續是主要的器官捐贈來源。

(三)在香港,鑑於適合活體腎臟捐贈和移植的個案數量不多,一般而言能夠作出配對捐贈的機會不大。過往亦曾有適合的肝臟配對捐贈和移植個案,有關捐贈和移植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要求,得到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批准,而由公立醫院安排進行移植。現時法例已經是確保無商業交易的前提下容許有關移植,而至於是否有個案能夠進行配對捐贈和移植,則須由病人的主診醫生視乎臨床因素考慮和作出判斷,以及是否得到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的批准。

  多謝主席。



2011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