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慈善機構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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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柱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及街頭籌款活動的數字不斷增加,不少慈善團體的募捐手法惹人爭議,財務管理更是黑箱作業。報道亦指團體申請豁免稅項或在街頭籌款都相當容易,例如現時任何屬慈善性質的團體,只須符合《稅務條例》第88條的要求,便可向稅務局申請豁免稅項;任何機構要舉辦街頭籌款活動,則只須向有關的政府部門申請相關的許可證或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現時稅務局在審核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的豁免繳稅申請時,是根據該等機構或團體提交的證明文件以確定其是否屬慈善性質,有否檢討上述機制的成效;過去三年,有否拒絕批核該等申請;如有,詳情為何;負責審批街頭籌款活動的政府部門,於批准申請後會否監管或巡查籌款活動的進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各政府部門會否協調或交換申請者的資料,以防有違規的團體再次提出申請;

(二)現時有否法例監管網上籌款活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日後會否研究立法規管;及

(三)鑑於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已完成關於慈善組織的法律和規管架構的諮詢文件,政府將於何時公布該文件並落實有關的建議;現階段政府有何短期措施加強監管該等組織及街頭籌款活動?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的三部分回覆如下,當中已包括社會福利署(社署)、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和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的回覆。

  香港現時沒有法律條文界定何謂慈善組織或慈善目的,亦沒有單一條法例規管慈善組織及其運用捐款的情況。慈善組織可以透過不同形式成立,包括信託團體、根據《社團條例》成立的社團、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法團,以及根據香港法規成立的團體等。

  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可獲豁免繳稅。該等機構或團體如希望按有關條文獲豁免繳稅,須向稅務局局長申請,並提交有關的註冊證明副本、規管其活動的文書副本(如組織大綱及細則、信託契約或會章),以及過去一年及/或未來一年舉辦活動的列表等,以證明該組織屬慈善性質以及其活動與其宗旨相符。

  稅務局一向參照普通法的案例,作為審批慈善組織豁免繳稅申請的準則。簡單而言,獲豁免繳稅的慈善組織必須屬公共性質及純粹是為法理上承認的慈善用途而設立。依據過往案例,慈善用途包括(1)救助貧困;(2)促進教育;(3)推廣宗教;及(4)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稅務局依據上述的準則處理慈善團體提出的豁免繳稅申請,一直行之有效。若有關團體的規管文書所列的宗旨並非純粹屬於上述提及的慈善宗旨,又或者該等團體擬舉辦的活動與其規管文書所列的宗旨不符,有關的豁免繳稅申請將被退回,部分申請人會在作出適當修訂後重新提出豁免繳稅申請。稅務局沒有統計慈善組織申請豁免繳稅被拒個案的數目。

  至於街頭籌款活動的規管,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範疇,包括影視處、食環署及社署。各部門均會就其管轄的籌款活動實施相關監管措施,防止和打擊涉及詐騙的籌款活動。

  就公用街道售賣獎券活動,根據《賭博條例》(第148章),只有事先向影視處申領獎券活動牌照並取得批准的機構方可於公用街道售賣獎券。影視處會根據有關機構過去活動或慈善工作的紀錄及財務報告審批牌照申請。對於違反獎券牌照條件者,影視處會考慮拒絕同一機構日後的申請。此外,影視處亦規定持牌人必須在公用街道售賣獎券期間,於顯眼地方展示主辦機構的名稱,而每個銷售處的負責人亦須保管牌照副本和由影視處處長就有關活動簽發的批准信副本,以便公眾查閱。市民亦可瀏覽影視處網頁查閱獲發獎券活動牌照的機構名單、獲批地點及日期。

  如慈善團體以透過售賣貨品形式在公眾地方籌款,則須根據《公眾壎秅恌]政條例》(第132章)向食環署署長申請臨時小販牌照。如申請屬商業或牟利性質,食環署不會考慮。食環署在接獲有關申請後,會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若有關部門不反對,才會發出臨時小販牌照。就臨時小販牌照而言,食環署主要負責監管相關的小販擺賣活動及環境壎籵ぅy。分區小販事務隊會每天巡邏區內街道,向領有臨時小販牌照的籌款活動攤位進行視察,以確保持牌人在進行相關活動時遵守《小販規例》(第132AI章)及發牌條件。如發現有屬其他部門權責的問題,小販事務隊會將個案轉介有關部門跟進。食環署會繼續根據現行發牌機制,與相關部門保持溝通,審批慈善團體提出的臨時小販牌照申請。

  另一方面,任何團體為慈善用途而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須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事先向社署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許可證)。籌款機構須在活動後九十日內向社署提交有關活動的審計報告,其中須列明所籌得款項的用途及籌款活動的收入和支出等。如發現有機構過往曾嚴重違反許可證的規定或涉及違法行為,社署不會批准有關機構的許可證申請。此外,社署亦會就不獲批准的申請知會其他相關部門,包括警務處、地政總署及食環署等。

  就社署職權範疇內有關公開慈善籌款的監管工作,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剛於今年五月完成檢討,並建議推行一系列行政措施。有關措施主要針對公開慈善籌款活動可能造成的滋擾及旨在增加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包括規定機構須在進行籌款活動後九十日內在機構的網頁、年報、通訊或發給會員的特別通告刊載活動的審計報告,並保存相關文件供公眾人士查閱;在公共街道以流動方式募捐的範圍只限於指定地點所設置捐款收集箱的固定攤位周邊起計的十米範圍內;在每個公共街道指定地點/範圍進行籌款活動的籌款人員數目上限為八名;每名員工或籌款人員均須佩帶印上機構的名稱、徽號(如適用)及電話號碼的名牌等。經諮詢相關的非政府機構及政府部門後,社署將於今年八月正式實施新增的行政措施,以加強監管的工作。

  香港是一個守望相助,熱心公益的社會。政府當局致力提供一個友善環境,盡量精簡行政程序,方便慈善團體動員社區資源進行籌款活動。與此同時,當局需確保這類活動不會對巿民造成不便和滋擾,並保障捐款人的權益。我們亦會嚴厲打擊涉及詐騙的籌款活動。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預期於今年六月中發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就有關香港慈善組織的法律及規管架構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在完成諮詢和考慮公眾的回應後,法改會便會擬備最後報告書。當局會密切留意有關檢討的進展及其建議。



2011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