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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草案》周五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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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六月三日)刊登憲報。

  《條例草案》旨在實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的《兒童監護權報告書》(《報告書》)的建議,以方便父母為自己去世後子女的監護事宜作出安排。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說:「當局感謝法改會就未成年人監護事宜進行研究,並在《報告書》提出法律修訂建議。」

  「這些建議有助進一步改善相關法例,方便父母為子女作出監護安排,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條例》)(第13章),父母任何一方可藉訂立遺囑或契據委任另一人士為子女的監護人,在自己身故後代行其職。

  法改會對《條例》下有關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的法律安排進行了檢討,並在參考了英格蘭與威爾斯及蘇格蘭的法律條文後,提出九項法律修訂建議。

  建議的內容包括簡化委任監護人及撤銷監護人任命的程序、列明監護權何時生效、以及容許監護人為未成年人委任監護人等。

  勞工及福利局在完成審議《報告書》後,決定接納《報告書》的全部九項建議。

  《條例草案》將於六月十五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



2011年5月3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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