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養和醫院擴建計劃
**************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於2008年1月修訂《黃泥涌分區計劃大綱圖》(下稱「大綱圖」),建議於養和醫院的用地訂立建築物高度限制,養和醫院就此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2010年9月1日,院方向城規會提交和解建議,而城規會於同月3日接納和解建議,其轄下的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於同月10日同意對大綱圖作出修訂;相關的司法覆核程序於同月27日終止;同月30日,城規會就修訂後的大綱草圖諮詢公眾。據悉,隨茪W述修訂及養和醫院的相關擴建計劃完成,跑馬地區的私營醫院病床數目將會大幅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城規會是在接納養和醫院提出的和解建議後,才建議修訂大綱圖並就此作出諮詢,當局有否評估,因城規會「先協議,後諮詢」,會否令其後進行的公眾諮詢失去實質意義;過往城規會曾否進行類似上述「先協議,後諮詢」的修訂及諮詢程序;若有,詳情為何;當局有否評估,若進行諮詢後最後通過的修訂與和解建議的內容不符,城規會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和責任為何;

(二) 鑑於本人得悉,規劃署作為城規會的執行機構,是根據城規會的授權,代表城規會處理上述司法覆核的和解事宜,同時規劃署本身的工作是綜合各政策局和部門就養和醫院提出的修訂發展建議提出的意見,並向城規會提供客觀及專業的意見,當局有否評估,這會否令規劃署出現角色衝突,以致未能獨立地提出專業意見;及

(三) 在處理養和醫院擴建計劃的規劃過程中,當局有否評估有關計劃對港島區甚至全港私營醫院病H供應規劃的影響;若有,當局的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是按城市規劃條例(下稱「條例」)第(2)條成立的委員會,獨立行使條例賦予的職能。

  議員問及城規會的決定,我不適宜代表城規會作出解釋。但由於相關個案有在城規會的公開文件紀錄,就議員提問的三個部分,我按城規會的公開文件作出以下的答覆:

(一) 正如城規會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文件編號20/10所指,根據養和醫院與城規會達成的和解協議(和解協議),規劃署須為2010年9月10日舉行的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擬備文件,並根據條例第7條建議對《黃泥涌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H7/14》(下稱「新的分區計劃大綱草圖」)作出修訂。規劃署已提交有關文件,而小組委員會於2010年9月10日同意修訂有關大綱圖後,養和醫院已根據協議撤回其司法覆核申請。

  如上述,城規會已按和解協議修訂有關大綱圖,並按照條例規定將有關修訂刊憲,以諮詢公眾,及按條例規定處理就有關新的分區計劃大綱草圖提出的申述及意見。這些修訂、諮詢和處理公眾申述及意見的工作都是城規會按「條例」進行的,發展局不宜作出評論。

  據我所知,城規會並沒有相似和解協議的先例。

(二) 根據城規會秘書提供的資料,在進行是次和解時,城規會秘書是擁有城規會的授權,代表城規會處理司法覆核的和解事宜,其中包括就和解建議及條款提出意見及就有關事宜尋求相關的專業和法律意見供城規會考慮。另一方面,在處理養和醫院的發展建議,對分區計劃大綱草圖作出修訂時,規劃署的工作是綜合各有關政策局及部門提出的意見,作出規劃分析,並向城規會提供有關規劃的專業意見,規劃署亦確認有關建議可以接受。

  不過,有關的和解協議及大綱圖修定均由城規會考慮及決定,城規會秘書及規劃署主要分別就有關程序/法律事宜及規劃事宜提供客觀、專業及獨立意見,兩者並不構成角色衝突。

(三) 城規會在考慮養和醫院擴建計劃時,已參考了食物及壎竻翩]食嬪翩^及壎芵p的意見。食物及壎竻蔽磳雂銕躨i和醫院的重建,壎芵p亦不反對有關重建。

  政府的政策是推動私家醫院發展,希望藉此增加本港醫療系統的整體服務量及進一步提升本港的醫療服務質素,以應付不斷增加的服務需求。私家醫院發展亦有助改善本港公私營醫院服務失衡的情況,令本港醫療系統長遠可持續發展。在有關發展計劃符合相關法定要求及法例規定的情況下,政府支持現有的私家醫院透過擴建和重建以提升服務水平,以及新私家醫院的發展計劃。

  一般而言,私家醫院除了所屬地區的居民外,亦會提供服務予其他地區的居民。私家醫院透過擴建或重建計劃而提供的新服務和提升的設施,除了當區居民外,各區的居民均可受惠。就養和醫院的擴建計劃,食嬪膜壎芵p認為該計劃可提升醫院服務,增加病床數目和服務量,讓市民受惠。在符合相關法定要求及法例規定的前提下,政府當局支持該院進行重建。



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