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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最低工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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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在本年五月一日《最低工資條例》實施前,不少「喪盡天良」及「滅絕人性」的僱主,用盡「千方百計」,透過修改僱傭合約扣除員工用膳時間和休息日的薪酬,甚至削減及規定員工的有薪如廁時間,更有不少市民被「無良僱主」解僱。亦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他曾就最低工資問題,響應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電台的呼籲,尋求勞工處協助與僱主協調,但卻落得立即被解僱的下場。投訴人指尋求勞工處協助猶如一個「送死」的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會否立即修訂法例,將僱員的用膳時間、休息日及如廁時間,定為有薪的時間;若會,會於何時作出修訂;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有何新措施保障本港所有僱員免被僱主剝削他們用膳時間和休息日的薪酬及有薪的如廁時間,以及作出了多少宗針對上述剝削僱員的「無良僱主」的檢控;及

(三)政府有否有效措施,保證僱員就最低工資問題尋求勞工處協助與僱主協調後,不會立即被解僱;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政府怎樣令市民安心地尋求勞工處的協助?

答覆:

主席:

就梁國雄議員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回應如下:

(一)《最低工資條例》和《僱傭條例》沒有規定用膳時間、休息日及其他休息時間是否有薪。一向以來,僱主及僱員可以按個別企業情況或個人需要而協定僱傭條件,包括用膳時間、休息日及其他休息時間是否有薪。

  基於個別行業及企業的情況各有不同,僱員亦有其個別的需要,因此不宜一刀切立法將用膳時間、休息日及其他休息時間定為有薪。

(二)如果按照勞資雙方的僱傭合約或協議,用膳時間、休息日或其他休息時間一向是有薪的,則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僱傭條款,否則僱員可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向僱主申索。如果現有僱傭合約的條款在這方面不清晰,或僱主確實因負擔能力問題,而需要釐清、更新有關的條款,在過程中僱主應充分諮詢僱員,務求勞資雙方透過溝通和協商,在合法、合理和合情的基礎上尋求共識。如有需要,勞工處定會積極作出協調。

  此外,為配合《最低工資條例》的實施,勞工處主動視察各行各業的工作場所,及對低收入行業採取針對性執法行動,以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勞工督察在進行巡查時,會向僱主及僱員解釋條例的規定。如發現違例事項,我們會要求僱主採取符合條例規定的適當措施,包括向僱員支付未達法定最低工資的工資差額。勞工處亦會加強宣傳勞工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鼓勵僱員舉報涉嫌違例個案。勞工處會即時跟進調查所有投訴,並對蓄意違法的個案,採取執法行動。

(三)員工是企業的寶貴資產。我們鼓勵僱主善待員工,以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對於向勞工處尋求協助的僱員,我們會鼓勵僱主和僱員平心靜氣,以坦誠的態度解決雙方分歧。如有足夠證據顯示僱主蓄意違反法例,勞工處會向違例僱主採取執法行動。我們相信,大部分僱主都是理性的,他們都明白唯有透過真誠的溝通和協商,與僱員一起面對問題,才能提高僱員對公司的忠誠和生產力,有利於企業的營運和業務,最終達致勞資雙贏。



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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