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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高等法院較早前裁定港珠澳大橋兩份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報告不符合法例規定,要求環境保護署署長撤回該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並要求當局為有關環評報告進行基線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對港珠澳大橋工程的進度,建造成本及竣工日期的最新估算為何;
(二)現時當局決定會否為工程項目進行基線調查的準則為何;
(三)鑑於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第7條的規定,公眾和環境諮詢委員會可以在環評報告獲批准前提出意見,當局在批出港珠澳大橋兩份環評報告前,有否接獲公眾及環境諮詢委員會提出要就該工程項目的環評工作進行基線調查的建議;若有,詳情為何;
(四)自《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於一九九八年四日一日實施後,有多少項工程項目在進行環評工作時,沒有進行基線調查;有多少項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因為不符合法例規定而被撤回,請詳細表列有關工程項目;及
(五)政府會否檢討現時的法定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以確保日後的工程項目不會因為環評工作的缺失而延誤;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不同意高等法院的上述裁決,並認為裁決對現正進行及未來的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執行原則有重大影響,在徵詢法律意見及深入考慮和研究各項有關因素後,環保署已就裁決提出上訴。
(一)運輸及房屋局表示,港珠澳大橋(大橋)主橋工程已經展開,進展良好。高等法院較早前就大橋本地工程環評報告的司法覆核的裁決對大橋本地工程的時間表有一定影響,但負責有關工程的路政署現正積極研究在工程上應該怎樣推進,例如分期進行工程、分期落成等,以盡量壓縮工程的時間表,並會在期間繼續推展香港境內各項工程的前期工作,以爭取配合大橋於二○一六年完工通車的目標。在環保署就上述高等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的同時,路政署表示會重新檢視大橋本地工程的環評報告,並按裁決及法定程序再提交有關的環評報告,以期可以盡快展開有關工程。運輸及房屋局表示高等法院的裁決對大橋本地工程的進度、建造成本及竣工日期的實際影響,須待路政署完成上述的研究並落實施工方案,及確定展開工程的時間,方可有較準確的掌握。
(二)一直以來,環保署依照《條例》下《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技術備忘錄》)附件12第3.4段的內容來要求環評報告進行空氣質素評估的「基線研究」。該要求如下-
「3.4基線研究
這涉及對現有空氣質素的闡述,這基於但不局限於現有實地空氣質素監測或由政府團體、公司或機構獲取的有質素保證的量度數據。這些基線研究涉及討論由研究區外及未備錄之污染源所造成的背景空氣質素值,及闡述釐定這價值的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指的是就現有空氣質素進行的基線研究/調查。而高等法院的裁決認為有關環評除了確保進行工程項目後對將來整體環境帶來的累積影響會符合法定環境標準外,還須比較進行及不進行工程對將來環境影響的分別,亦即估算將來指定的年份在不進行工程的情況下的空氣質素,以衡量工程項目的獨立影響和相關的舒緩措施,讓環保署考慮有關影響已否減至最低。鑑於高等法院的裁決,工程的倡議人須依照裁決進行有關的分析。
(三)在港珠澳大橋兩份環評報告進行公眾查閱及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期間,環保署並沒有接獲公眾及環諮會就該工程項目的環評工作進行基線研究/調查的建議。此外亦沒接獲就針對工程項目須要估算將來指定的年份在不進行工程的情況下的空氣質素的建議或要求。
(四)《條例》自一九九八年實施以來,環保署一直按第二點所述《技術備忘錄》附件12第3.4段的內容來要求環評報告進行現有空氣質素的「基線研究」。沒有環評報告因為不符合這項就現有空氣質素的基線調查的要求而需要撤回。
(五)目前環保署必須根據《條例》訂明的程序及時限按裁決來考慮所有在《條例》下作出的申請。因為環保署已經就裁決提出上訴,所以我們不會再作補充。
完
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