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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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入境(修訂)條例》於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後,兩名持擔保書的非法勞工今日(五月六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判以入獄約十四個月。擔保書持有人並不准許接受僱傭工作。
於今年三月九日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與警方進行的反黑工聯合行動中,一名二十九歲的南亞裔人士被發現在深水�鶪@商業大廈外售賣二手電器。該名非法勞工於二○○七年四月偷渡來港,並於二○○八年三月被拘捕,其後獲發擔保書。
另外一名二十五歲的南亞裔人士在同一行動中亦被發現於上述地址運送有關電器。紀錄顯示,他於二○○七年十二月偷渡來港,並於二○○八年七月被拘捕,其後獲發擔保書。兩名非法勞工各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分別被判入獄十四個月及十四個月兩周。
入境處發言人說:「修訂條例生效後,入境處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均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完
2011年5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