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規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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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成智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傳媒報道,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房屋)梁展文先生開設的顧問公司,於上月起受聘於新世界集團的母公司周大福企業有限公司。報道又指此事引起了社會嘩然,因為不少人認為該事件明顯有「延取報酬」之嫌,亦嚴重打擊公眾對首長級公務員的離職管制安排的信心。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對上述事件採取甚麼立場,以及會否約見梁先生以了解聘用詳情;若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回應部分市民的期望,責令有關的執法部門主動調查梁先生以開設顧問公司方式間接受聘於新世界集團是否存在「延取報酬」的問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評論指梁先生的做法是公然挑戰特區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的威信,當局能否加快決定是否收緊對高官離職轉投私人機構的管制,以行動說服市民首長級公務員在政府部門工作時能夠不偏不倚地服務香港;若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第一部分,根據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規管機制,因退休而離開政府的首長級第8點(或同等薪點)公務員的管制期為三年,由受管制的公務員正式離開政府(如有離職前休假,則自休假屆滿後)起計。在管制期內,前首長級公務員須先申請及在取得當局批准後,才可從事外間工作。梁展文先生在退休前是首長級第8點公務員,他於二○○六年一月十日停止政府職務,於二○○七年一月十日退休,適用於他的管制期已在二○一○年一月九日屆滿。此後,梁先生在就業前無需向當局申請及取得批准。

  就問題第二部分,根據香港法律,任何人士均可以向執法機構舉報任何罪行,而有關機構會獨立地考慮應否就有關懷疑的罪行採取任何行動。法律亦賦予有關執法機構充分權力,自行決定應否主動進行與它們執法範疇有關的調查,我們不應干涉執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其執法權。

  就問題第三部分,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及立法會調查有關梁展文先生離職後從事工作的事宜專責委員會分別在二○○九年七月及二○一○年十二月發表報告,就現行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規管機制作出多項建議修訂。公務員事務局正全力並審慎地研究這些建議,當中牽涉法律問題,以及各持份者的意見。公務員事務局會盡快將建議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議。



2011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