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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至一三年度賣旗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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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團體擬於二零一二年四月至二零一三年三月期間舉辦賣旗日,可於本年五月三日至六月二日期間向社會福利署(社署)遞交申請。

  為了讓更多機構有機會進行賣旗籌款,社署將二零一二至一三年度的其中二十九天賣旗日指定為分區賣旗日,供三間機構在同一時間分別在香港島、九龍及新界賣旗,而全港賣旗日的數目為三十天。

  社署發言人今日(五月三日)表示,申請機構必須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及在獲豁免繳稅後最少具備三年的過往慈善活動記錄,申請機構須參閱詳載於「二零一二至一三年度賣旗日申請須知」的審核申請資格的準則。

  他說:「賣旗日的申請將由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審核,考慮因素包括機構的信譽、管理能力;目前提供服務的性質、價值和標準;財政需要及舉辦賣旗日的能力等。」

  賣旗日申請表格及申請須知可在本年五月三日至六月二日期間於社署網站(www.swd.gov.hk)下載或於社署獎券基金計劃組索取,地址是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36樓3601-02室。

  申請機構須在本年六月二日下午六時或之前,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文件一併交回上述地址。逾期申請,概不受理。

  發言人補充說:「申請機構約可於本年十月獲通知其申請結果。」

  查詢請電2832 4318,或傳真至2838 0441,或電郵至eolf2@swd.gov.hk。



2011年5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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