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表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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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十八日)發表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載述加強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立法建議。

  政府發言人表示:「在進一步公眾討論中接獲的意見普遍支持政府的建議。考慮到接獲的意見後,政府修改了部分建議。我們計劃在二○一一年七月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在直接促銷方面,我們會增訂具體規定,規定資料使用者通知資料當事人將要約提供或進行廣告宣傳的貨品、設施或服務的類別及/或索求捐贈或貢獻的目的;該等資料可能轉移予何種類別的人士;以及哪類個人資料會被轉移。」

  「該等資料如以書面形式提供,其版面編排和展示應讓擁有正常視力的人士易於細讀,而描述應易於理解。資料使用者亦應提供選擇,讓資料當事人可選擇不同意(即拒絕機制)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資料使用者如違反規定或資料當事人的意願而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三年。」

  「採用拒絕機制,是要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和給予商業機構運作空間之間求取平衡,讓資料當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選擇。這建議亦考慮到就此發表意見的回應者之中有約百分之六十支持拒絕機制,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一般都選擇採用拒絕機制。」

  「如在提供所須資料和選擇後,資料當事人向資料使用者回覆表示他不選擇拒絕,資料使用者便可使用及/或轉移該等資料作其所述的直接促銷活動。如資料使用者在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有關資料和選擇後三十日還沒有收到資料當事人的回覆,即可視為資料當事人沒有拒絕。」

  發言人說:「根據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資料當事人可在任何時候作出拒絕,如資料當事人作出拒絕要求,資料使用者便須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我們建議增訂新規定,如資料當事人原本沒有拒絕,但其後選擇拒絕,他可要求資料使用者通知獲轉移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類別的人士停止如此使用該等資料。在收到通知後,有關受讓人須停止使用該等資料,否則即屬犯罪。這建議可進一步加強對資料當事人的保障。」

  「我們會增訂具體規定,資料使用者在出售個人資料前,須書面通知資料當事人哪類個人資料會被出售及該等資料可能出售予何種類別的人士。該等資料的版面編排和展示應讓擁有正常視力的人易於細讀,而描述應易於理解。資料使用者亦須提供選擇,讓資料當事人可選擇不同意出售其個人資料,即拒絕機制。」

  他補充說:「資料使用者如違反規定或資料當事人的意願而出售個人資料,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五年。」

  他說:「一如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規定,如在三十日後沒有收到回覆拒絕則可視為資料當事人沒有拒絕的安排,同樣適用於這建議。我們亦建議訂明資料當事人可在任何時候作出拒絕。如資料當事人作出拒絕要求,資料使用者須停止出售其個人資料。再者,如資料當事人原本沒有拒絕,但其後選擇拒絕,他可要求資料使用者通知獲售其個人資料的類別的人士停止使用該等資料。在收到通知後,有關買方須停止使用該等資料,否則即屬犯罪。」

  「披露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個人資料以獲益或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損失或心理傷害的行為,我們建議訂為罪行。罰則將訂為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五年。」

  「此外,我們擬授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向有意向資料使用者提出法律訴訟以申索補償的受屈資料當事人提供法律協助。」

  他說:「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亦載述了其他我們擬實行的建議。」

  《私隱條例》於一九九五年制訂。因應過去十多年的發展,政府在私隱專員的協助下,檢討了《私隱條例》,並於二○○九年八月至十一月期間就檢討提出的建議諮詢公眾。政府其後發表檢討《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報告,並於二○一○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就立法建議安排進一步公眾討論。

  市民可於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進一步公眾討論報告」,或從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頁www.cmab.gov.hk/doc/issues/Report_on_FPD_tc.pdf下載。



2011年4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