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從事加工貿易業務的香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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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從事加工貿易業務的本港企業於升級轉型時面對的本港稅務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儲稅券利率(現時為年利率0.0433%)和判定債項利息利率(現時為年利率8%)存在大幅差距,當局有否評估下述情況是否符合稅制的公平原則:當同一納稅人同時分別就兩個個案的評稅提出反對,他在其中一個個案獲無條件緩繳有關稅款但最終被判敗訴,而在另一個案,納稅人須購買儲稅券但最終被判勝訴,納稅人須就敗訴的個案支付按判定債項利息息率計算的巨額利息,而就勝訴的個案卻只能收回低微的儲稅券利息;如評估的結果為符合,可否詳細解釋;如評估的結果為不符合,有何補救方案;

(二)鑑於當局承認,大部分獲發「有條件緩繳稅款令」的反對或上訴個案必須購買儲稅券,當局有否評估,由於儲稅券利率相當低,稅務局局長頒令納稅人購買儲稅券時會否採取寧枉毋縱的態度;當局會否考慮將反對個案的儲稅券利率訂於與判定債項利息利率相同的水平,以符合公平原則,以及使稅務局局長頒令納稅人購買儲稅券時會採取較審慎的態度;

(三)鑑於當局認為,就境外機械設備提供免稅額有違「稅務對稱」原則,當局可否解釋,境外機械設備所產生的利潤在香港須繳納利得稅,卻不獲扣除免稅額,這情況是否符合「稅務對稱」原則;

(四)鑑於當局認為,就境外機械設備提供免稅額有違「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但很多在外地設有辦事處的香港企業就所有利潤在香港繳納利得稅,當局會否以「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為由,在評稅時不准該等企業扣除境外辦事處的日常營運開支;如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當局認為,若本港企業的機械或工業裝置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便不能獲得有關的折舊免稅額,本港企業可否就其供員工在香港以外地方公幹時使用的手提電腦、手提電話,以及來往中港的私家車輛和旅遊巴士申報折舊免稅額,以及當中的原因為何;

(六)鑑於從事中港運輸的公司需要派遣其貨車長時間往返內地各省市運送貨物,該等公司就所有利潤向本港稅務局課繳利得稅時,可否就該等貨車申報折舊免稅額,以及當中的原因為何;

(七)鑑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官員曾在本會委員會的會議上,多次承諾會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跟進《稅務條例》(第112章)第39E條(第39E條)的問題,過去三年,前者有否與後者跟進該問題;如有,跟進的詳情、時間及後者的反應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過去三年,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有否主動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了解第39E條對企業升級轉型的影響;如有,有關的詳情、時間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回應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過去三年,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或稅務局有否就第39E條的問題諮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或律政司的意見;如有,諮詢的詳情、時間及其回應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過去三年,律政司有否就有關第39E條的事宜向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如有,有關的法律意見的詳情、提供的時間及獲提供法律意見的政府部門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一)鑑於當局指出,在檢討第39E條過程中已考慮工商業界、會計界及稅務專家就此課題提出的意見,當局可否公開該等意見;政府的結論與該等意見是否一致;如否,原因為何;

(十二)鑑於政府就修訂第39E條提交法案時,香港並未與其他國家簽署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當局可否詳細解釋為何就境外機械設備提供免稅額會出現轉讓定價問題及影響公平交易原則;

(十三)對於港商在內地的合資或獨資經營的企業獲內地有關機關批准簽署「來料加工」合約,而企業按照以往的「來料加工」方式運作的個案,稅務局會否繼續以50:50比例分攤(50:50)基礎徵稅;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四)鑑於根據稅務局現行規定,本港企業由從事來料加工升級轉型至進料加工後,將失去機械設備折舊免稅額及不獲以50:50基礎課稅,當企業放棄升級轉型,並重新從事來料加工業務,該等企業可否再次享有該免稅額及根據50:50基礎課稅;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我們已分別在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及四月六日回覆林大輝議員的書面質詢中,詳細解釋稅務局局長就反對評稅或上訴個案發出「無條件緩繳稅款令」或「有條件緩繳稅款令」的法律依據及有關準則,並闡述相關法理基礎,指明若納稅人就反對或上訴個案獲稅務局局長發出「無條件緩繳稅款令」,或按稅務局局長的「有條件緩繳稅款令」提供銀行承諾,而納稅人最終撤回有關反對或上訴或被裁定為敗訴,納稅人須按判定債項利率就被裁定為須繳付的稅款繳交利息。

  一直以來,稅務局均以公平、公正和專業的態度處理評稅工作。稅務局局長亦會繼續審慎且不偏不倚地行使法例賦予給他的有關權力。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曾在多宗司法覆核個案中,一致裁定稅務局局長就反對或上訴個案發出「有條件緩繳稅款令」而要求納稅人購買儲稅券的決定合理。納稅人如不同意稅務局局長就發出「有條件緩繳稅款令」下要求購買儲稅券或提供銀行承諾的決定,可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三)、(十三)及(十四)我們已先後多次就林大輝議員的口頭及書面質詢向立法會議員解釋,在「進料加工」安排下的機器或工業裝置完全由擁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內地企業使用,以產生內地的應課稅利潤。若就該等機器或工業裝置向香港企業提供折舊免稅額,實有違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及「稅務對稱」等原則。

  我們重申,「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兩者在法人資格、內外銷比例、經營方式、貨物所有權和生產設備等各方面均有基本分別。稅務局會根據上述各項事實,在評定有關香港企業的應課稅利潤時,採取合適的評稅準則。換言之,稅務局是根據香港企業在內地從事加工貿易的實際運作情況,而非該等加工貿易的名稱,按「地域來源徵稅」原則評定該香港企業的應課稅利潤。個別企業採用甚麼經營模式是他們的商業決定,稅務局會根據每個個案的相關事實依法徵稅。

(四)至(六)納稅人能否獲得相關的折舊免稅額取決於每個個案的事實。一般而言,按照「地域來源徵稅」及「稅務對稱」原則,納稅人可就為產生香港應課稅利潤而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招致的營運開支,以及為產生該等香港應課稅利潤而購置的機器或工業裝置(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惟若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則必須是由納稅人本身使用),根據《稅務條例》第16條、第18F條及其他相關條文申索扣除有關的開支及折舊免稅額。

(七)至(十一)我們已先後多次就林大輝議員的口頭及書面質詢向立法會議員表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檢討應否放寬《稅務條例》第39E條時,已考慮工商界、會計界以及稅務專家就此課題所提出的意見。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亦有向我們反映業界的意見。然而,基於香港稅制既有的「地域來源徵稅」和「稅務對稱」等基本原則,以及有關轉讓定價的問題,我們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放寬《稅務條例》第39E條的限制。

(十二)我們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回覆林大輝議員的口頭質詢時,已詳細解釋國際社會對關聯企業在跨境貿易中所涉及的轉讓定價問題的關注,以及各地稅務機關對此問題的取態。鑑於香港企業與內地企業在很多情況下均屬關聯企業,所以我們需要從轉讓定價的角度審視有關放寬《稅務條例》第39E條的建議。

  在處理轉讓定價的問題上,香港與其他地區在商討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時,會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所倡議的「獨立交易」原則,在全面性協定中訂定有關處理兩地關聯企業間交易的條文,以劃分雙方的稅收管轄權。香港作為負責任的稅收管轄區,必須履行全面性協定中的一切條款。因此,我們不能忽視香港企業與內地關聯企業在提供機器及工業裝置的交易中可能出現的轉讓定價問題。



2011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