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航空客運燃料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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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銷售一般商品的商戶均不會或不可因原材料價格上升而收取附加費,惟民航處卻一直批准航空公司透過註冊旅遊代理商(旅行社)在出售機票時,向旅客收取事先沒有在廣告或機票價格中標明的航空客運燃料附加費(燃油附加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民航處批准了多少宗航空公司提高燃油附加費的申請,以及期間短途航班和長途航班的燃油附加費分別平均增加了多少;

(二)過去三年,民航處有否拒絕或以書面形式質疑航空公司提高燃油附加費的申請;如有,每次拒絕和提出書面質疑的個案的詳情為何;如否,沒有拒絕或質疑任何申請的原因為何;

(三)會否修訂現行做法,規定航空公司必須把燃油成本納入機票價格內,讓旅客事先清晰地知悉機票的真正售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

(四)鑑於有業界人士指出,燃油附加費實質上是機票價格的一部分,而根據澳洲聯邦法院最近的案例(Leonie's Travel v Qantas Airways Limited),航空公司在計算付予旅行社的佣金時,應把該費用計算在內,民航處會否考慮將該項計算佣金的原則訂為批准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費的條件之一;如會,何時落實;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據香港與民航夥伴所簽訂的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協定》),航空公司就定期航班服務所收取的運價,須經雙方的航空當局批准,以及在考慮各有關因素後,按合理的水平訂定。客運燃料附加費(燃油附加費)屬於航空公司運價的一部分,讓航空公司在燃油價格出現波動時,收回部分增加的經營成本。民航處一直按照《協定》,審批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費申請。

  過往民航處每兩個月審批一次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費申請,由二○○九年十月起改為每月審批;每次獲批的燃油附加費會於下一個月生效。在二○○九年四月至二○一一年三月期間,民航處在21次的審批中,共批准1,157宗徵收燃油附加費的申請,當中752宗獲准調高燃油附加費,212宗涉及下調燃油附加費,而其餘193宗燃油附加費則維持不變。

  二○一一年四月航空公司獲准收取的短途航班及長途航班燃油附加費平均水平分別為每程189元和每程820元,較二○○九年五月的有關水平(短途51元和長途239元)分別增加138元和581元。

(二)在二○○八年四月至二○一一年三月期間,民航處曾向航空公司作出16次書面查詢,要求提供更多有關其燃油附加費申請的資料。同期,有80宗申請最終獲批准徵收的燃油附加費水平,低於其原先所申請的水平。由於有關的申請一般含有航空公司的商業敏感資料,政府不適宜透露詳情。

(三)在機票價格以外收取燃油附加費,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民航處無意規定航空公司必須將燃油附加費納入機票價格內。現時,民航處每月審批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費申請和公布結果,並在其網頁詳列各航空公司所獲准徵收的燃油附加費水平,讓旅客得到有關資料。旅客在購買機票前,亦可向有關航空公司或旅行代理商查詢機票價格和燃油附加費。

(四)問題所述澳洲法院的判決,涉及一家航空公司和一家旅行代理商就佣金計算的合約糾紛,而並非關於《協定》下的運價申請。由於售賣機票的機制及所涉及的報酬安排屬航空公司和旅行代理商之間的商業決定,應由航空公司及有關代理商釐定,因此民航處不會規定航空公司必須就燃油附加費支付佣金,以作為燃油附加費的審批條件。



2011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