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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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今日(四月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73,000元。

  信誠保安管理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1494705)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四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四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6,000元,合共罰款24,000元。

  信誠保安管理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三月至九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四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5項控罪,其中24項控罪各罰款6,000元,其餘一項控罪罰款5,000元,合共罰款149,000元。

  裁判官亦下令被告須於21日內向積金局支付19,607.2元,有關款項為被告拖欠其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有關僱員的強積金帳戶。

  另外,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456,362.74元。

  與訟人方桂興經營香江汽車電池電器冷氣因拖欠其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456,362.74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此外,積金局亦成功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46,418.79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孔淑儀經營家.工作.室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46,418.7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在另一聆訊中,審裁官下令一名僱主娉婷國際管理有限公司須繳交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5,000元罰款。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每宗案件的費用為930元,另外兩宗審裁處案件的費用分別為219元及162元。



2011年4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