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領匯轄下停車場的泊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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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回覆:

問題:

  最近多個地區均有公共屋h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屋苑的住戶表示,領匯管理有限公司(領匯公司)最近突然不再向他們出租該公司轄下停車場的泊車位。領匯公司回覆本人的查詢時表示,此舉是為了遵守停車場的地契條款(包括限定租用者的身份及各類型泊車位的數目等)。另一方面,領匯公司如有意把轄下停車場的泊車位出租予非有關公共屋h住戶的人士(非住戶),須向當局申請豁免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條件,並支付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是否由於當初在規劃各區的泊車位數目時沒有考慮實際需要,以致現時出現泊車位的供求錯配的情況,例如部分地區完全沒有電單車及貨車的泊車位,而居民又不能使用附近的領匯停車場的問題;

(二)若第(一)項的規劃失誤屬實,使有泊車需要的市民因而受害,為何當局不主動撥亂反正,以期方便市民,以及當局是否看重向領匯公司收取豁免費的收入;豁免費用如何計算,會否參考類近停車場(例如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管理的停車場)的營運開支成本;

(三)房委會售予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178個公共屋h/居屋屋苑停車場的私家車泊車位、電單車泊車位、輕型貨車泊車位及重型貨車泊車位的數目、現出租予政府租契所指的合資格人士和非住戶的各類泊車位數目、空置數目、出租率,以及如適用,各類泊車位已獲永久豁免批出規劃許可的上限數目、現時仍生效的臨時豁免批出規劃許可的豁免終止日期、已失效的臨時豁免批出規劃許可的豁免終止日期,並按以下類別、18個區議會分區及停車場名稱列出分項數字及資料:

(i)已獲永久豁免批出規劃許可,可出租剩餘車位予非住戶的停車場;

(ii)臨時豁免批出規劃許可(可出租剩餘車位予非住戶)仍生效的停車場;

(iii)臨時豁免批出規劃許可(可出租剩餘車位予非住戶)已失效的停車場;及

(iv)沒有獲得永久豁免或未曾獲得臨時豁免批出規劃許可的停車場;

(四)現時當局已收到多少宗領匯公司的豁免申請、涉及的停車場名稱、各類泊車位的數目、現有契約的租值估計、批出豁免後的新租值估計、申請提交至今的時間,以及估計領匯公司的各類泊車位當中有多少剩餘車位可出租予非住戶,並按18個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五)當局於2010年1月回覆本會議員的查詢時表示,領匯公司已就15個屋h的停車場向地政總署提出短期豁免書申請,該等申請的最新進度為何;現時政府就領匯公司提出的其他豁免申請的跟進及審批進度為何;

(六)鑑於領匯曾向葵青及大埔區議會表示,地政總署「提出相等於豁免期內百分百出租情況下之85%收入為豁免費用」,85%的比率是如何訂出;為何豁免費用是以「豁免期內百分百出租情況」,而非以實際出租率來計算;

(七)是否知悉,現時停泊於領匯公司轄下停車場的貨車泊車位的校巴、保母車及復康巴士等特別用途車輛的數目,以及按有關的地契條款,該等車輛是否不能停泊於領匯公司的貨車泊車位;

(八)當局打算如何處理「有車沒位泊、有位沒車泊」的問題,以及會如何安置第(七)項提及的車輛;及

(九)當局會否考慮一次過處理相關的地契問題,重新就各區的泊車位需求修訂有關的停車場地契,以免領匯公司須定期提出豁免申請?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份拆出售其轄下180項商業及停車場設施予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匯)前,已審視該等停車場設施的租賃情況。倘若當時的屋h住戶對其屋h停車場泊車位的需求不高、屋h住戶對出租剩餘泊車位予屋h住戶以外的人士並不表示反對;以及鄰近屋h或居者有其屋(居屋)屋苑住戶對有關屋h停車場泊車位的需求殷切,為善用資源,房委會便因時制宜地,根據當時的相關法例規定及程序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和根據相關的土地契約(地契)條款的規定向地政總署申請所需的豁免,將剩餘車位出租予非住戶人士使用,包括鄰近屋h或居屋屋苑住戶。

  根據以上的原則,房委會在拆售其商業及停車場設施予領匯前,已就有需要的屋h停車場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和向地政總署申請所需的豁免。不過,有關的規劃許可以及豁免是有時限的,與現時的相關制度並無分別。

  自二零零五年拆售該等停車場予領匯以來,領匯現時作為該等停車場的業主,如有需要出租其轄下停車場的泊車位給非住戶人士,或將其停車場部份剩餘的車位改作停泊其他種類的車輛,都應因時制宜地,在符合現時的相關法例規定及程序下,按照既定程序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和向地政總署申請有關的豁免。

  事實上,房屋署過往曾透過不同的渠道,包括去信領匯管理有限公司(領匯公司)以及與領匯公司在不同的工作接觸上,多次提醒領匯公司如有需要在豁免期完結後繼續向相關屋h住戶以外的人士出租停車場的車位,便需要向地政總署提出申請。房屋署亦要求領匯公司在作出有關決定時要充份考慮當h以至鄰近屋h及居屋屋苑住戶對不同種類車位的需求。

  現綜合地政總署、規劃署以及運輸署的資料就本問題的九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及二)在規劃及發展公共屋h及居屋屋苑時,房委會會參照當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所建議的泊車設施標準,經諮詢運輸署的意見後,制定該公共屋h或居屋屋苑的泊車設施。如果該公共屋h或居屋屋苑的泊車設施並非設於該屋h或屋苑內,房委會便會在其鄰近的指定屋h停車場中,提供指定數量的私家車車位或/以及貨車車位供該屋h或屋苑住戶使用。其後,當制定有關屋h的地契時,有關車位的安排亦已經如實地反映在地契條文中。領匯公司在接手有關屋h停車場後,並無需要就這些車位申請任何豁免以出租予該等指定的屋h或屋苑住戶使用。至於屋h停車場中其餘的車位則只限當h住戶使用。不過,當發現當h住戶對該等車位的需求並不高以及有剩餘車位的情況,為善用資源,房委會便因時制宜地,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和向地政總署申請所需的豁免,將剩餘車位出租予非住戶人士使用,包括鄰近屋h或居屋屋苑住戶。

  由於以上是規劃標準以外並因應當時情況為善用資源所作出的安排,而隨茠懋|及經濟情況的改變,個別屋h住戶對各類車位的實際需求會在不同時候都會有所不同,因此,以申請規劃許可/短期豁免的形式處理不同時期的車位需求是靈活及合適的做法。上述做法既能確保當h住戶可優先使用有關的泊車設施,亦能靈活適時地回應不同時期當h以至鄰近屋h及居屋屋苑住戶在車位需求上的變化。

  房委會現時一直採用上述的做法,來處理其轄下停車場內的剩餘泊車位,有關安排與當年處理拆售的停車場的做法是一致的。

  每個領匯轄下的停車場的使用均須符合有關地契的條款。領匯停車場的地契一般都有條款規定,車位不可出租予除地契所指的非住戶人士。不過,領匯可因應個別屋h停車場的實際情況,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以更改地契內有關車位使用的條款。領匯自二零零五年上市以來已是一所以商業原則運作的私人機構,以短期豁免的形式來更改地契條款內有關停車場的使用條款可為領匯帶來收入,地政總署會按一貫處理豁免地契條款中的程序處理領匯提出的申請。在發出的短期豁免書內,地政總署會加入適當條款,包括要求領匯繳交行政費和豁免費。有關豁免費的計算,請參閱下述回應(六)。

  與此同時,地政總署設有上訴機制,若領匯不同意地政總署所評估的豁免費,申請人可按照有關的既定機制,向地政總署提出上訴並提出相關的理據以供該署考慮。

(三)根據領匯上市的《發售通函》,直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擬拆售的停車場設施的五萬多個月租用戶中,大概百分之十,即約五千個是非當h住戶。在領匯上市後,隨虒g濟環境的變遷以及領匯本身的考慮,剛才所述的二零零五年的數據可能已有所改變。

  就該等領匯轄下的停車場設施而言,根據規劃署的資料,分別共有12個停車場已獲永久規劃許可;12個停車場已獲臨時規劃許可並現時仍然生效;122個停車場曾獲臨時規劃許可但現時已經失效;以及32個停車場未曾獲規劃許可。

  領匯自上市以來已是一所私人機構,完全獨立於政府及房委會,其產業的日常營運及管理由領匯公司負責,政府及房委會並無任何參與。故此,政府當局並無備存有關領匯轄下停車場現時的租賃資料,包括月租用戶的類別、泊車位分布、泊車位空置數目以及出租率等。

(四及五)政府當局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回覆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有關領匯停車場營運事宜的查詢時表示,領匯正就十五個停車場內的泊車位向地政總署提出豁免申請,以便領匯可將部分車位租予非住戶人士。根據地政總署表示,領匯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中撤回當中三個停車場的申請,而另外兩個停車場的申請已分別在二零一零年十月及十二月獲地政總署批核及向領匯發出豁免建議書。不過,領匯表示有關的豁免費過高,惟未有向地政總署提出上訴。至於餘下的十個停車場,領匯正在處理其規劃申請以及有關豁免申請的居民反對意見。

  其後,領匯亦陸續向地政總署提出其他短期豁免的申請,以更改部分車位的用途及將部分車位租予鄰近屋h或屋苑住戶。直至二零一零年底,領匯始確實該申請共涉及119個停車場,約1 600多個車位。領匯向地政總署表示,該等車位已在二零零九年四月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底期間更改車位數目、類別以及出租予鄰近屋h或屋苑住戶。地政總署正處理該些具追溯性的豁免申請。

  與此同時,根據地政總署表示,領匯亦向該署提交共涉及122個停車場,約3 700多個車位的短期豁免申請,以便領匯可由二零一一年一月起更改部分車位的數目、類別以及出租部份車位予鄰近屋h或屋苑住戶。就這批申請,地政總署正諮詢各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當中,位於葵青區的長發h停車場的短期豁免申請已獲批核,並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底向領匯發出豁免建議書。領匯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已向地政總署繳付該宗短期豁免申請的相關費用。據地政總署表示,該署得知領匯有意就該宗豁免費個案提出上訴,但地政總署至今仍未接獲領匯正式提出的上訴理據。

  地政總署正全力處理其餘的短期豁免申請。但根據地政總署表示,領匯最近有意再度更改其短期豁免申請的車位數目,不過地政總署至今仍未收到領匯提出的最新資料。

(六)根據地政總署表示,一般而言,該署釐定豁免費的準則是反映有關物業因獲豁免限制而可增加的價值。在處理領匯更改地契內有關停車位使用條款的豁免申請時,地政總署是根據領匯所提出的實際所需車位數目,亦即領匯認為可額外出租的車位數目作為評估基礎。

(七至九)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的規定,貨車車位只供停泊貨車之用,其他種類的車輛不能停泊。一般而言,在地契內提供的「貨車車位」,亦只可停泊貨車。領匯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底提交的豁免申請,當中涉及容許約550個「貨車車位」停泊如校巴、褓姆車及復康巴士等特別用途車輛。正如上文回應(四)及(五)所述,地政總署現正等待領匯提供更新的車位數目,以便進一步處理其申請。

  事實上,正如上文回應(一)及(二)所述,隨茠懋|及經濟情況的改變,個別屋h住戶對各類車位的實際需求會在不同時候都會有所不同,因此,領匯向地政總署申請以短期豁免的形式來更改地契的條款,以處理不同時期的車位需求問題是靈活及合適的做法。這項做法既能確保屋h住戶可優先使用有關的泊車設施,亦能靈活適時地回應不同時期當h以至鄰近屋h及居屋屋苑住戶在車位需求上的變化。

  我們理解領匯公司正向地政總署申請所需的短期豁免,而地政總署正全力跟進領匯公司的申請,並就有關申請諮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務使資源得以更有效地運用;鄰近屋h及居屋屋苑住戶現時的泊車需求得以合理地滿足;以及盡量減低對公眾造成的不便。在處理領匯豁免申請的期間,地政總署並無計劃就該等停車場的租賃問題採取契約條款執行行動。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