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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法定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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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三月二十二日,香港僱主聯合會(僱主聯會)在報章刊登廣告,舉例說明在法定最低工資法例實施後,一名月薪5,796元的僱員,以每天工作9小時及每月工作23天計算,如計算工資時將休息日及用膳時間包括在內,該僱員的月薪便達8,456元,僱主因而需增加該僱員的月薪2,660元。僱主聯會建議僱主在本年五月一日前審視及修訂月薪制員工的合約,或需列明用膳時間及休息日「不作受薪處理」。有不少市民向本人表示,他們憂慮僱主「走法律罅」,透過修改合約扣除員工用膳時間及休息日的薪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扣除員工用膳時間及休息日的薪金是否《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的立法原意;若是,政府對有薪用膳時間及休息日的立場是怎樣;若否,政府會否公開譴責僱主聯會,以保障香港僱員的利益;

(二)有否評估,上述廣告的內容有否違反政府制訂的《法定最低工資參考指引》;若有違反,政府會怎樣跟進;若沒有違反,政府有否評估《最低工資條例》是否有不足之處;

(三)有否評估,僱主聯會的廣告有否教唆僱主修訂僱傭合約,以便他們在計算僱員的法定最低工資時,即使不把僱員的用膳時間及休息日計算在內,亦不會違反《最低工資條例》;

(四)有否有效的法例嚴懲一些「喪盡天良」和刻意扣減僱員用膳時間及休息日薪金的僱主;若有,有關法例及罰則是甚麼、以及由哪些政府部門執法;若否,政府會否緊急立法,以保障香港僱員的利益;及

(五)政府制定《最低工資法例》前,有否就扣除員工用膳時間及休息日的薪金是否合理的做法諮詢立法會各黨派或獨立的議員;若有,有哪些黨派或獨立的議員認同該做法;若否,政府會否立即就僱主聯會的建議「撥亂反正」?

答覆:

主席:

(一)至(三)《最低工資條例》建立法定最低工資制度,訂立工資下限,目的是在防止工資過低、盡量減少低薪職位流失、維持本港經濟發展及競爭力等重要考慮中,取得適當平衡。

  《最低工資條例》和《僱傭條例》,並沒有規定用膳時間和休息日是否有薪,這方面一向由僱主和僱員商議決定。如果現有僱傭合約的條款在這方面不清晰或僱主確實因負擔能力問題而需要釐清有關條款,僱主應充分諮詢僱員,務求勞資雙方透過溝通和協商,在合法、合情和合理的基礎上互諒互讓,尋求共識。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的條款。勞工處會積極協助勞資雙方解決問題,以取得共識。僱員如懷疑其僱傭權益受損,可向勞工處求助,勞工處會積極跟進。

  法定最低工資在香港是全新的制度,社會各界,特別是僱主和僱員,都需要時間適應。我們已制訂《法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闡明《最低工資條例》的有關條文及應用情況。

  員工是企業的寶貴資產。我們呼籲僱主善待員工,以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及避免影響員工士氣。僱主在考慮改動任何僱用條件時,宜審慎評估有關安排對勞資雙方所帶來的影響。僱主不應因為實施最低工資,而削減僱員現有的薪酬。員工的每月收入亦不應比條例實施之前為低。在落實最低工資的過程中,勞資雙方需充分溝通。

(四)一向以來,僱主及僱員均可按個別企業情況或個人需要而協定僱傭條件,包括用膳時間及休息日是否有薪。《僱傭條例》沒有就此作出硬性規定,但若按照勞資雙方的僱傭合約或協議,用膳時間或休息日一向是有薪的,則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僱傭條款,否則僱員可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向僱主申索。勞工處會就僱員懷疑其僱傭權益受損的個案,積極跟進。

(五)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在上一個立法年度已詳細討論《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的政策和內容,包括非工作時數的時間及相關款項均不會用於計算法定最低工資的建議,而最終通過的《最低工資條例》已訂明有關條文。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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