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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無償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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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偉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收到勞工及福利局的一群員工(包括合約員工)的投訴,表示遭其上司或部門主管要求長期及長時間加班但不獲任何補償(無償加班)。投訴人亦指稱有否加班工作會作為考核其工作表現或考慮晉陞的準則之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勞工及福利局和其轄下的勞工處及社會福利署(包括各辦事處及服務單位)現時是否已全面實施五天工作周;若是,實行的情況如何;以及五天工作周安排下的員工(包括公務員職系及非公務員職系員工)平均每周的標準工作時數(請按職級列出);

(二)勞工及福利局是否知悉,勞工處及社會福利署的員工無償加班的情況是否普遍;各職級的員工每周無償加班的平均時數;部門主管有否向員工發出相關的指引或說明,表示無償加班將作為考核員工的工作表現及考慮晉陞的準則之一;

(三)作為專責研究標準工時的政策局,勞工及福利局有否帶頭監管及控制其轄下勞工處及社會福利署員工的工作時數,確保屬下員工受惠於五天工作周的安排,並只需按標準時數工作;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該局會否針對各政府部門,以至本港各行業僱員無償加班的問題進行專項統計,為將來展開標準工時的研究提供具體數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該局將透過甚麼方法取得僱員無償加班的資料作有關研究之用?

答覆:

主席:

  就葉偉明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在維持政府服務整體水平和效率的大前提,以及恪守四項基本原則下(即不涉及額外人手資源;不減少員工的規定工作時數;不削減緊急服務;以及在星期六維持一些必需的櫃台服務),政府在二○○六年七月一日起在政府內分三個階段實施五天工作周。截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五天工作周模式上班的員工人數(包括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約佔勞工及福利局、勞工處及社會福利署總實際員額百分之八十七。

  公務員的工作時間是按其所屬職系的「規定工作時數」安排。由於實施五天工作周不涉及增加額外人手資源和減少員工的規定工作時數,員工的規定工作時數在實施五天工作周之前或之後都維持一樣。在勞工及福利局、勞工處及社會福利署中,超過百分之九十四的員工(包括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每周規定工作時數為四十四小時,而其餘員工的每周規定工作時數主要為四十五小時。

(二)根據現行公務員政策,逾時工作只應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進行,即有關人員在當時執行的職責是必須的,並須要即時執行,不能押後。因應工作需要的逾時工作時刻受到嚴格管制及減至最少。逾時工作通常以補假作償,而批准放取補假須視乎公務需要。當無法在逾時工作後一段合理期間內放取補假時,才可以津貼形式補償。勞工處及社會福利署均遵從上述政策指引。部門並沒有員工無償加班的資料;亦沒有任何內部指引表示在評核工作表現或晉升時會考慮無償加班的因素。

(三)正如上述指出,公務員的規定工作時數在實施五天工作周之前或之後都維持一樣,而逾時工作亦會時刻受到嚴格管制及減至最少。

(四)標準工時的政策研究會涵蓋其他地方在規管工時方面的制度和經驗,以及搜集香港各行各業工時的資料,其中包括加班的情況。現階段我們正研究蒐集有關統計數據的方法。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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