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三條過海隧道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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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詹培忠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本港三條過海行車隧道(「過海隧道」)收取不同的收費,但法院除就法律程序收取指明費用外,原則上不就其主要服務向市民收取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為甚麼有上述兩種不同的收費政策;及

(二)有否考慮回購所有過海隧道的專營權,並開放該等隧道供市民免費使用;若否,原因及所涉原則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東區海底隧道(東隧)和西區海底隧道(西隧)是以「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興建的隧道。政府採用這個模式興建和營運隧道的兩大原則是:(1)政府應鼓勵私人參與並盡量善用公共資源,以及在可行情況下,採用適當的公私營合作模式;及(2)公私營合作項目的投資者須在項目開始時作出大量的投資,他們在承擔商業風險的同時也應有機會獲得合理回報的機會。這些隧道的收費調整機制,是在考慮了建造時的社會氣候和經濟情況、交通情況、利息水平和投資機會、回報等因素後,訂明在相關法例內,並且屬於政府和有關專營公司協議的一部分,只能在雙方同意下作出更改。至於海底隧道(海隧)的收費,政府會考慮包括成本、交通管理、公眾負擔能力和接受程度等相關因素而釐訂收費。

  司法機構的法庭收費是根據政府一般的收費政策而釐訂,除了「用者自付」原則,亦會考慮成本、服務的性質、公眾負擔能力和接受程度等相關因素。

(二)政府為改善三條過海隧道流量分布,在二○○八年十一月委託顧問進行研究。顧問報告指出,回購只是實施收費調整的其中一個方法,不應只為減低某隧道收費為目標,而須考慮有關方案可否改善三條過海隧道的交通分布、具成本效益以及符合公眾利益。顧問指出,即使是回購了隧道,亦需透過隧道收費的調整,才能有效調節行車量。

  在考慮回購東西隧並對使用者不收取費用等建議時,政府需考慮上述第(一)部分所述釐訂隧道收費的原則。其中我們必須考慮交通情況,如過海隧道不收取費用,會否誘發額外駕駛者使用過海隧道,令海隧現時的擠塞情況更形惡化,並令三條過海隧道及其連接道路嚴重擠塞等問題。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