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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荷物移動機械只可由已受訓練人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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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第三、六及八條(在該等條文與附表第II部(f)至(j)段有關的範圍內)將於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由該日期起,在建築地盤的壓實機、傾卸車、平土機、機車及鏟運機的負責人,須確保該等機械需由已接受認可訓練及持有有效證書的人士操作。

  發言人說:「勞工處處長已認可多個為上述機械操作員開設的訓練課程,如果這些機械的操作員仍未接受訓練,有關負責人必須為其安排認可的訓練。」

  勞工處已編印「《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簡介」,就該規例提供指引。該簡介可在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分區辦事處免費索取,亦可在該處網頁下載(www.labour.gov.hk)。

  任何僱主或工人如遇到與工作場地安全有關的問題,或對該規例有任何疑問,可致電二五五九 二二九七向勞工處的職業安全及健康電話諮詢服務查詢。若有操作員訓練方面的問題,可致電二九四○ 七○五七聯絡該處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訓練中心。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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