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教資會資助院校屬下社區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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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在去年十二月發表的《展望香港高等教育體系》報告中建議:「教資會資助院校營辦的社區學院應在本建議獲接納後起計三年內,完全脫離所屬院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由2007-2008至2009-2010學年,

(i)各教資會資助院校(院校)每年向轄下社區學院提供津貼的項目及每個項目的津貼額(包括未有按成本收回費用的項目);及

(ii)各社區學院每年向所屬院校就租用各類設施及使用各類服務而繳交的費用,以及每年的盈餘為何;

(二)有否評估,實施社區學院完全脫離所屬院校的上述建議,會對社區學院的生存空間和財政狀況帶來甚麼影響;

(三)鑑於政府設立了「開辦課程貸款計劃」(貸款計劃),為開辦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自資專上課程的院校提供貸款用作興建校舍等用途,在該貸款計劃下至今有多少個在有關院校的本部校園內興建的社區學院校舍的項目,並列出有關院校的名稱、工程的進展及每年須償還的貸款額;

(四)在實施社區學院完全脫離所屬院校的上述建議後,第(三)項提及的校舍的擁有權及使用權誰屬;若屬社區學院,

(i)院校日後如需使用該等校舍(例如為其本科生提供上課或活動場地),是否需向有關的社區學院繳付費用;及

(ii)該等院校會否因使用有關校舍的設施而違反貸款計劃的規定;如會,院校是否需要向政府或有關的委員會申請改變該校舍的用途;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在實施社區學院完全脫離所屬院校的上述建議時,院校與社區學院之間的貸款和盈虧帳目將會如何處理,以及會否改變各院校與轄下社區學院的教職員的關係及其對社區學院學生的責任;如會,當局如何確保教學工作能順利過渡;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於二○一○年十二月向教育局呈交《展望香港高等教育體系》報告,提出一系列的建議,其中包括建議社區學院應脫離其所屬教資會資助院校,認為這有助公帑資助院校與其自資附屬機構或自資部門之間的財務關係更具透明度。我們現正仔細研究報告的建議,並進一步諮詢專上教育持份者的意見,以期於今年內就有關建議作出決定。

  現在我就張議員的問題的五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政府透過教資會給予其資助院校的撥款必須用於教資會資助的課程及活動上,不能用於開辦自負盈虧的課程。因此,教資會資助院校不能運用其提供的資金向其社區學院提供資助,以開辦自負盈虧副學位的課程。

  根據教資會資助院校提供的資料,院校在過去2007/08至2009/10的三個學年均沒有向屬下社區學院的項目/活動提供任何津貼。有關院校向屬下社區學院就租用設施及使用各類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以及屬下社區學院的盈餘/虧損,詳載於附件一。

(三)自「開辦課程貸款計劃」成立至今,我們共批出兩項貸款申請,用作支付教資會資助院校營辦的社區學院於院校本部校園內興建校舍的費用,有關詳情載於附件二。

(四)政府成立「開辦課程貸款計劃」,目的是支持開辦自資專上課程的院校,幫助院校興建新校舍,以及重置環境未如理想的現有校舍,例如翻新分配予院校的空置校舍。院校申請開辦課程貸款時,須提交相關發展建議書,列明擬興建的校舍日後的使用安排,包括擬開辦的課程。就答覆(三)的個案而言,有關的發展建議書已列明該校舍將提供予社區學院營運其自資專上課程。

  根據貸款協議,有關校舍須按相關的發展建議書內的安排營運。如有院校希望對建成的校舍作出有別於發展建議書內的安排,有關院校須事先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教育局會考慮各種因素,如有關校舍的使用率及院校營運狀況等,以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倘若教育局批准有關申請,而申請涉及將該校舍提供予其他使用者使用,相關使用者一般需要向有關院校繳付租金。

(二)及(五)我們現正仔細研究報告的建議,包括探討社區學院完全脫離所屬院校這個建議的可行性,以及建議對社區學院、院校、學生和其他人士的影響。我們樂於聽取專上教育持份者的意見,目標是在今年內就有關建議作出決定。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