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三題:家庭暴力
***********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成智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針對現時家庭暴力的問題,社會福利署(社署)推行了不同的措施,以防止施虐者重犯以及保護受害者。不過,有民間團體表示,這些措施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二○○九年及二○一○年,社署每年接獲的虐待配偶個案數字;

(二)在二○○九年及二○一○年,社署的「反暴力計劃」(供被法院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189章)命令施虐者參加的心理教育計劃)每年處理的個案數字;這些數字相當於預期的數字的百分比;政府會否考慮修改法例,強制被法院頒令簽保守行為(「簽保令」)的施虐者參與該計劃;若會,實施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在二○○九年及二○一○年,社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處理的虐待配偶個案當中,每年獲法院發出禁制騷擾令(禁制令)的個案數字,以及現時仍待法院審理的禁制令申請宗數;當局會否考慮簡化申請禁制令的程序;若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據社會福利署(社署)收集的統計數字顯示,在二○○九年及二○一○年的新呈報虐待配偶的個案數目分別為4 807宗及3 163宗。

(二)《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條例》)(第189章)訂明,任何人士如受其配偶、前配偶、親屬、同居關係的另一方或前同居關係的另一方騷擾,可向家事法院申請強制令,法院在根據《條例》第3、3A或3B條發出「禁制騷擾令」時,可規定施虐者參與獲社署署長核准的「反暴力計劃」,以改變其導致法院發出強制令的態度及行為。

  在二○○九年,社署接獲三宗由法院根據《條例》轉介參加「反暴力計劃」的個案,而在二○一○年法院沒有作出該類轉介。由於每宗涉及虐待配偶個案的情況有所不同,因此並非所有個案的受害人均會選擇藉《條例》申請強制令。此外,參加「反暴力計劃」的人數亦取決於法院在合適情況下作出轉介的數目而定。

  現時,相關的法例包括《裁判官條例》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均沒有訂明法院有權在判某人簽保時附加如強制治療等特定條件。至於應否修訂法例以賦權法院在簽保令下附加條件,由於這建議涉及家庭暴力個案以外適用於簽保令的個案的法律問題,必須審慎研究,並在考慮有關建議時,顧及申請簽保令所涉個案的性質,以及設立簽保制度的原意。

  另外,在現行法例下,法院可透過感化令,要求干犯刑事罪行而被判有罪的施虐者參加社署的「施虐者輔導計劃」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輔導。根據《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如法院認為需要訂明一些規定,以確保某罪犯行為良好或防止該罪犯重犯同一或干犯其他罪行,則感化令可額外規定該罪犯遵守該等規定。就上述情況而言,感化主任一直有轉介被判接受感化的家庭暴力施虐者參與「施虐者輔導計劃」,協助施虐者認識家庭暴力、改變對性別及虐偶問題的錯誤觀念,以及學習控制情緒、化解衝突及提升婚姻關係等。若施虐者拒絕按感化令的規定參與感化主任安排的輔導計劃,則可能會被視為違反感化令而再次面對法院的裁決。除了根據感化令而參加計劃的個案外,目前部分法院與社署已設立機制以轉介有需要的個案,包括簽保守行為的人士,自願參加「施虐者輔導計劃」。

  自二○○六年推出「施虐者輔導計劃」至今,已為約500名包括被法院判令接受感化或簽保守行為的施虐者提供服務,而且計劃成效良好。社署亦曾為司法機構安排簡介會介紹這項計劃,以便法院就合適的情況,轉介有關的施虐者參加「施虐者輔導計劃」。社署會繼續與司法機構保持聯繫,加深有關人士對「反暴力計劃」和「施虐者輔導計劃」的認識,以及鼓勵轉介合適的人士參與計劃。

(三)社署並沒有備存在其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協助處理的虐待配偶個案中成功或仍待法院審理申請強制令的數字。

  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法院根據《條例》在二○○九年及二○一○年發出強制令的案件數目分別為26宗及23宗。直至二○一一年三月十日,仍待法院審理的強制令申請有8宗。司法機構並沒有就有關數字中涉及虐待配偶個案作進一步的分類統計。

  現時,司法機構會盡快安排法院審理涉及《條例》的強制令申請。在一般情況下,如欲根據《條例》申請強制令的人士,必須藉傳票向法庭提出申請,並連同所需誓章,同時送交存檔。由於有關申請屬民事訴訟,在進行聆訊的程序上須有一定的規定,以確保與訟雙方的權益。但在迫切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向法官提出單方面的強制令申請,法庭會安排即時處理。如法庭信納申請人提出的理據,可發出緊急的強制令。



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4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