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連續性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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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二○一○年十一月回答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一項有關並非以「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的調查,預計會於二○一○年年底完成,而勞工處會在調查完成後檢討《僱傭條例》(第57章)的相關條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調查的結果詳情為何;

(二)為何仍未公布上述調查的結果;

(三)當局將在何時檢討《僱傭條例》中「連續性合約」的涵義,以及會以哪種方法諮詢公眾;及

(四)當局會否參考歐洲理事會通過而發布的《1997年有關部分工時之指令》中保障「部分時間工作者」免被歧視的條文,制訂措施向本港的非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提供相關的保障;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所有僱員,不論其受僱期及每周工作時數的長短,均受到《僱傭條例》(第57章)就對工資的支付、扣除工資的限制、法定假日的享用、及防止歧視職工會等的保障。另一方面,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在符合《僱傭條例》訂明的相關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享有其他僱傭福利,例如休息日、有薪法定假日及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根據《僱傭條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定義,是指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十八小時或以上。

(一)為檢討《僱傭條例》下有關連續性僱傭的規定,勞工處已委託政府統計處進一步蒐集並非以「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的統計數據,包括有關僱員在勞工市場的分布與比例,以及所在行業及職業等資料。有關統計調查在二○○九年第四季展開,並於二○一○年年底完成編製初步結果。勞工處現正分析及研究搜集所得的數據,作為檢討之用。

(二)我們現正分析及研究上述統計調查搜集所得的數據,作為檢討《僱傭條例》下有關連續性僱傭的參考。儘管數據整理及分析需時,我們會及早完成工作並公布有關結果。

(三)我們現正進行有關連續性僱傭的檢討。由於「連續性合約」是僱主為僱員提供在《僱傭條例》下多項僱傭權益的基礎,這基礎的任何改變均會對勞工市場和整體社會有深遠的影響。因此,在考慮是否需要作出改變前,政府必須仔細研究和諮詢相關團體,包括勞工顧問委員會和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等。

(四)在檢討連續性僱傭的規定時,我們會參考其他地方包括歐洲國家的法規、措施及經驗,並按香港的實際情況,全面及審慎地作出研究。我們會按一貫的勞工政策原則,致力確保勞工法例賦予僱員的保障,能與香港社會的轉變和經濟的發展同步前進,並在僱員的利益及僱主的承擔能力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