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香港旅遊業議會的財務和資源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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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三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有業界人士指出,鑑於政府透過立法規定旅行社須向香港旅遊業議會(下稱議會)繳付議會徵費(下稱徵費),以應付議會執行其規管旅遊業的職能涉及的開支,並規定議會須接受衡工量值式審計,因此政府有責任監管議會使用經費(當中大部分來自徵費)的情況。關於議會的下列開支項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議會於本年二月十七日在多份報章刊登題為「嚴正聲明」的廣告耗用了多少經費;議會在決定應否動用經費刊登該廣告前,有否徵詢旅行社及政府;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受委派監管議會運作的政府官員事前是否知悉,以及有否就應否和可否動用經費刊登此類廣告向議會提出意見;如有,意見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二)鑑於議會曾於剛過去的農曆年期間採取「放蛇」行動,偵查接待內地訪港旅行團的旅行社及導遊有否違規行為,政府是否知悉,議會至今就該等行動動用了多少經費;平均每次行動的開支是多少;該等偵查行動會否常規化;有否預計每年涉及多少開支;及

(三)鑑於本人得悉,議會將會動用超過一百萬元聘請核數師行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並會撥備約四十萬元,作透過獵頭公司招聘總幹事之用,政府是否知悉和有否監察這些開支項目;針對議會的大額非經常性開支項目(例如二十萬元或以上),政府有否任何既定的機制予以監察;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旅遊業議會(旅議會)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註冊成立,為旅行代理商業界組織,按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履行職責,包括規管業界工作。《旅行代理商條例》(香港法例第218章)第32I條規定,旅行代理商須向旅議會繳付徵費(「議會徵費」),旅議會收到的徵費只可運用於旅議會為貫徹或達到其宗旨而招致的營運開支。旅議會的收入來源除了「議會徵費」外,也包括其會員旅行代理商繳交的會費、入境團登記費、店鋪登記費、領隊證和導遊證登記費等。

  旅議會每年須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的規定,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下一個財政年度的收支預算。旅議會亦會按《公司條例》的規定,每年將其年度帳目(包括收支報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等)交由核數師審核。經核數師審核的帳目,會在旅議會的周年會員大會上交由會員省覽通過。

  現就分項提問答覆如下:

(一)今年二月五日發生的本港導遊和內地旅客爭執事件,引起社會人士廣泛關注和討論。據我們了解,旅議會理事會認為部分言論與事實不符,嚴重損害旅議會的聲譽及公信力,極可能影響旅議會作為行業監管機構的規管工作及成效,因此在二月十五日的理事會會議經討論後,決定在報章刊登聲明澄清,旅遊事務署代表以旅議會理事會觀察員的身分有列席該次會議。

  旅議會在二月十七日在七份報章刊登該聲明,費用共約九萬多元。旅議會理事會負責管理旅議會的事務包括財務和資源運用。旅議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訂明,理事會整體上代表旅議會處理與政府、其他當局及公眾人士往來事務。透過不同途徑解釋旅議會立場等公共關係的工作,應屬理事會職權範圍內的事宜,理事會並無就刊登聲明的決定徵詢政府的意見。根據旅議會的採購指引,金額為五萬零一元至十萬元的採購,須由旅議會主席、名譽司庫及總幹事其中兩位授權,指引並無規定須徵詢會員旅行代理商,我們的理解是旅議會並無就刊登聲明的決定徵詢會員旅行代理商。

(二)鑑於去年發生數宗涉嫌強迫內地團隊旅客購物的事件,旅議會於去年下半年加強巡查內地來港團的工作,並進行不定期暗訪行動,以便更有效監察旅行團的服務質素,特別是有否出現強迫旅客購物等違規行為。自去年九月至今年春節期間,旅議會共進六次暗訪行動,總共動用約了四萬元,平均每次行動支出約為七千元。旅議會在二○一一年會繼續進行不定期暗訪行動,次數和頻率視乎需要而定,因此不能提供整個行動的開支預算。

(三)旅議會在二○一○年四月決定透過公開招標委聘專業審計事務所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我們在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向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檢討香港旅遊業議會的運作」的文件中,也闡述了有關安排,整項審計工作的費用預計共五十二萬八千元。

  旅議會現任總幹事的合約將於今年十二月屆滿,旅議會理事會授權遴選小組處理招聘總幹事一事。旅議會理事會轄下人事及財務委員會通過委聘中介公司物色適合出任總幹事的人選讓遴選小組考慮。旅議會於二○一○年八月為物色總幹事人選的中介服務公開招標,有關的中介服務費用為四十萬元。

  旅議會的人事及財務委員會負責審議及制訂旅議會財政預算和監管旅議會帳目,以及制訂旅議會辦事處的人力資源政策。該委員會共有八名成員,其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旅議會的非業界獨立理事,委員中也有兩名非業界獨立理事。該委員會是按既定程序評審上述兩項服務的標書,通過採購這兩項服務的決定,並由委員會召集人向理事會報告。旅議會會按照既定的指引處理採購事宜,有關指引訂明不同金額物品或服務的採購方式和程序。金額不超過二千元的採購,可由部門主管授權。

  金額為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的採購,須由主席、名譽司庫、總幹事其中一位授權;金額為五萬零一元至十萬元的採購,須由主席、名譽司庫、總幹事其中兩位授權。

  金額超過十萬元的採購,須由人事及財務委員會或由理事會指派的委員會工作小組授權。

  旅遊事務署代表以觀察員身分列席旅議會理事會和人事及財務委員會,並知悉上述兩項開支。旅遊事務署代表在列席旅議會的會議時,會就旅議會的運作和資源運用提出意見。正如上文指出,旅議會每年須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財政年度的收支預算,供政府監察其財政情況。



2011年3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