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短付外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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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本人於本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關於短付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工資的書面質詢,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在答覆中表示,「勞工處如發現僱主可能涉及違反《僱傭條例》的工資罪行,會邀請有關外傭提供資料及出任控方證人」,在該等個案中,政府是否一定會邀請有關的外傭提供資料及出任控方證人;若是,勞工處於過去五年共邀請了多少名外傭出任控方證人;若否,原因為何;過去五年,共有多少名有關的外傭沒有被勞工處邀請出任控方證人;

(二)鑑於政府在答覆中表示,「同期,勞工處共處理了2 613宗有關外傭向僱主追討欠薪的申索」,但按勞工處年報顯示,平均每年處理有關不支付工資/扣薪的申索數以千計,上述2 613宗申索是指二○一○年單一年的數字,還是由二○○六年至二○一○年五年期間的總數;如果只是二○一○年的數字,由二○○六年至二○一○年的五年期間,勞工處共處理了多少宗有關外傭向僱主追討短付工資的個案;如果是二○○六年至二○一○年五年期間的總數,該數字為何與勞工處的年報所顯示的數字有這麼大的差別;及

(三)鑑於政府在答覆中表示,「如外傭僱主被裁定違反相關勞工法例,該僱主可能會在一段時間(一般為兩年)內被視為不符合聘請外傭所需的資格,有關申請不會獲得批准」,然而,根據入境事務處的《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僱主如被裁定犯有勞工法例中與傭工有關的罪行,將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聘用傭工,政府可否澄清,被裁定違反相關勞工法例的外傭僱主只是「可能會」被視為在一段時間內不符合聘請外傭所需的資格,還是「一定會」被視為如此?

答覆:

主席︰

  就梁耀忠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勞工處如發現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僱主可能涉及違反《僱傭條例》(第57章)的工資罪行,會邀請有關外傭提供進一步資料。當有表面證據顯示僱主涉嫌違例,勞工處便會邀請該外傭出任控方證人。在二○○六年至二○一○年的五年期間,應勞工處邀請願意出任有關工資罪行控方證人的外傭共有197名。涉嫌違例個案的有關外傭均會被邀請出任控方證人。

(二)我們早前的書面答覆中提及的2 613宗申索,是指在二○○六年至二○一○年的五年期間由勞工處處理有關外傭向僱主追討欠薪的申索總宗數。至於勞工處年報所刊載有關不支付工資或扣薪的申索宗數,則是指年內由勞工處處理的所有類別的僱員追討此類申索的宗數。

(三)如僱主被裁定違反勞工法例中與傭工有關的罪行,在一般情況下,該僱主將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符合資格聘請外傭。



2011年3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