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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三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新訂的第15、17及18條的修正案(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參選權)的致辭全文:
主席,我想再次覆述,在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特區政府宣布採納「一人兩票」方案時,律政司司長曾提過數個重點。
當天律政司司長曾這樣說過:「行政長官剛才就『新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辦法』作了簡介,現在讓我再向大家指出政府在考慮這個辦法中的一些重要因素:
(1)首先,參選人本身必須是民選的區議會議員;
(2)第二,參選人必須獲得民選區議員提名才可參選;
(3)第三,參選人是由無權在其他功能界別投票的登記選民透過一人一票選出。(換言之,選民基礎約三百二十萬,即是三百四十三萬總登記選民減除二十三萬其他功能界別選民而計算出來。)」
主席,我們再向大家重提這三方面,是和大家談一下當時的設計和考慮。首兩個考慮是,參選人本身必須是民選的區議會議員,而這些參選人的提名人本身亦必須是民選區議員。我們定出這兩項條件,就是要繼續確保新增的五席依然具有區議會功能界別的特質,讓區議員擔任參選人和提名人,以至所選出的五位代表依然能夠代表區議會。
至於投票人有三百二十萬,這與三百四十三萬的全體登記選民是有區別的,亦是建基於這點,我們可以把新增的五席與地區直選區分,這亦是吳靄儀議員在過去數天多次提過前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女士所提過的一個觀點。主席,這些全是我們最根本的考慮,是不可以遷離的。我們要符合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二○一二年要有三十五席功能界別議席,及三十五席地方直選議席,合共七十席。所以,我們要維持這新增的五個功能界別議席與區議會功能界別有聯繫才可。
我們亦考慮過三位議員今天提出的建議及修正案。吳靄儀議員就第15、17及18條提出的修訂,其實是建議有資格參加區議會選舉的人士可獲提名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候選人。有資格參加選舉的人士,其實是三百四十三萬的全體登記選民。她所指的人數,其實比我們現時設計的三百二十萬更闊一些。
但我想再說,剛才討論了很多有關「三權」到底應分開還是結合。主席,我們對於這新增五席的設計,其概念是很明確的。參選的人和提名的人本身都是民選區議員,其民主基礎是很清楚的。這些民選區議員本身是由三百四十三萬登記選民選出的,所以完全有充分的民主基礎代表社區參加這五席的選舉。至於投票人方面,由於有三百二十萬的登記選民,亦是非常民主的。所以,我明白為何公民黨會從他們的理念分析,會認為這「三權」在二○二○年的普選應該結合。將來如何達至普選,我們會按照《基本法》和普及、平等的原則而達至。但今天我要重申,這新增的五席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不論是參選或是投票,都是非常民主的,所以我們不建議大家支持吳靄儀議員的修訂。
主席,至於黃國健議員的修訂,我很明白他們就這套修訂已很詳細考慮,亦很欣賞他仔細地考慮了我上次向他提及的理據,即曾任的區議員可能有部分在以前某次的選舉中落敗,現在卻容許他們未再經選舉測試,便參選「超級五席」選舉是否恰當?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黃國健議員說,就算以前曾在只有萬多名選民的選區落敗,也不表示在今次有三百二十萬人的選舉中會落敗。我接受在邏輯上有這可能性,但既然打「大仗」可能會贏,但為甚麼不先打場「小仗」,在只有一萬七千多名選民的選區先勝出區議會議席,繼而參加另一場更廣闊的比賽。
主席,至於謝偉俊議員提出的修訂,我真的很欣賞他獨到的分析及用以表述他的意見。但因為我代表政府作回應,不能像湯家驊議員那麼般瀟灑地回應,我只可以「執正」來做。
首先,如果以身高、入息規限來參選人士的參選資格,我恐怕與《基本法》第2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違背。至於謝偉俊議員說選舉經費不設上限,倒不如取消六百萬元的上限。我因為有兩個考慮,所以不能認同。
首先,特區政府多年來都為香港的競選經費設限,是希望不同背景的黨派或候選人都有比較充分的條件參選,不會令有資源的候選人或黨派獨大。我們亦不認同香港在此階段開放電子媒體讓候選人可在競選期間在電台、電視台賣政治競選廣告。至於六百萬元的競選經費上限是否恰當,大家在剛才一節的辯論已看到有某些黨派認為六百萬元太多,需要分散給五區。所以如謝偉俊議員依然堅持不設上限,我相信在議會內得到支持的機會比較低。
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2011年3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2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