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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三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第6D、6E、6F及6G條的修正案(將「公司票」改為「有關人士票」)的致辭全文:
主席,就這組修訂作進一步的回應前,我想重申,其實我欣賞黨派就政府方面提出的草案,在經研究後提出另類的建議。所以,今次公民黨提出這樣多的修訂,使議會可以就大家關心的議題辯論,我是歡迎的。所謂「兼聽則明」,大家有不同的意見,我相信對今後的討論是會有幫助的。我完全不覺得會像較早前吳靄儀議員所認為的,要政府的同事留下來聆聽會帶來不便。我們這幾天已預算了,每天一早出來,回家時已是晚上,就如謝偉俊議員的(旅遊界)行業一樣,「早機去,晚機返」。
主席,說回這議題,在設計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時,我們是按照《基本法》來辦事。《基本法》附件二規定,有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有由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基本法》附件二亦訂明,各個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例加以規定。所以,在《基本法》下,我們可以為這些團體、公司等法人規定他們享有投票權。當然,這問題在過去十多年已多次討論,到目前為止,就有關把這些「公司票」/「團體票」改為「董事票」/「理事票」的討論仍未有共識,我相信大家會繼續討論這議題。
在較早前,例如我們在二○○九年進行公眾諮詢時,有智庫組織進行民意調查。「智經研究中心」在二○一○年一月份進行的民意調查,有超過六成受訪市民不同意以「董事票」取代「公司票」,這是向大家重新提供的資料。主席,我依然認為,在去年六月通過二○一二年政改方案時,大家在議會的整體共識,不是全面共識,是整體的共識,都是把新增的功能界別議席由區議員參選,經三百二十萬選民選出,來處理下一屆立法會議席的產生,是最恰當的做法。
完
2011年3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