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條例》於二○一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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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仲裁條例》將於二○一一年六月一日生效,明日(三月四日)會在憲報刊登生效日期的公告。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三月三日)說:「新《仲裁條例》(《條例》)於去年十一月制定,將更易於應用並更能配合國際慣例和發展。《條例》有助在香港進行仲裁程序,並進一步推廣香港作為區域性解決爭議中心。」
     
  新《條例》制定後,可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採用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示範法》)的基礎上,訂立適用於各類仲裁的單一仲裁制度。《條例》使適用於香港的《示範法》條文經《條例》明文規定的修訂及補充後,產生法律效力。

  《條例》涵蓋不同範疇,包括進行仲裁時的程序、仲裁庭下達的臨時措施和初步命令及仲裁裁決的執行。

  《條例》亦載有「供選用的」條文,讓使用仲裁服務的人得以繼續使用現行條例中只適用於本地仲裁的某些條文。

  與現行制度比較,《條例》限制法院干預的機會,讓以仲裁解決爭議的各方有更大的自主權。

  為了提高國際仲裁的保密性,除法庭另有規定外,有關仲裁的法院聆訊會以非公開聆訊方式進行。除非各方另有協議或在《條例》許可的特殊情況下,否則任何一方不得發表、披露或傳達任何關乎仲裁程序及裁決的資料。
  
  有關《條例》條文,可瀏覽以下網頁:(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ord/ord017-10-c.pdf)。



2011年3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