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有關上市公司的股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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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詹培忠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關於香港上市公司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博」)主席家族的控股公司的股權糾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澳博的市值約港幣七百億元,而信德集團有限公司的市值亦超過港幣一百億元,是否知悉,監管當局會否評估上述糾紛的結果會否影響投資者的信心,以及該兩間公司的股票有否暫停交易的必要;如果評估的結果為不須著令暫停交易,理由何在;

(二)鑑於上述糾紛涉及的股權雖然是私人財產,但事件涉及上市公司主席,是否知悉,有關當局會否評估上述事件會否嚴重影響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若評估的結果為會,有關當局有何良策應付;及

(三)鑑於法例上對上市公司的主席及董事有「適當人選」的要求,是否知悉,有關當局有否評估上述上市公司的主席最近的言行是否反映他仍符合該等要求?

答覆:

主席:

  就提問的三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一直有監察有關澳門博彩控股有限公司(澳博)個案的發展。一般而言,除非個別上市公司的情況有不尋常並似乎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聯交所和證監會認為讓有關股份繼續買賣是較適當的做法。

  澳博的股份曾分別於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二十五日,應該公司的要求暫停於聯交所進行買賣,並在該公司發出公告後,分別於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和一月二十六日恢復買賣。根據有關公告,何博士現正尋求方法解決對Lanceford安排的爭議。二月二日,澳博再次透過聯交所網站發出公告,表示Lanceford之股權架構變動只限於何博士及其家庭成員,對該公司整體擁有權沒有重大影響,以及該公司的管理或策略性方向沒有重大改變。澳博亦於二月十七日,在何博士就Lanceford股權安排向香港高等法院發出一份新的入稟狀後,透過聯交所網站發出公告,重申Lanceford之股權架構變動只限於何博士及其家庭成員,對於該公司整體擁有權沒有重大影響,以及對該公司的管理或策略性方向沒有重大改變。

(三)由聯交所執行的《上市規則》沒有就上市公司主席和其他董事在個人質素方面的要求,作出區分。主席是董事會的成員,他與其他董事一樣,須遵守《上巿規則》中的要求。

  《上市規則》第3.08和3.09條訂明,上市公司的董事會須共同負責管理與經營上市公司的業務。聯交所要求董事須共同與個別地履行誠信責任及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即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職務時,必須:

(a)誠實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b)為適當目的行事;

(c)對上市發行人資產的運用或濫用向上市發行人負責;

(d)避免實際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衝突;

(e)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與上市發行人訂立的合約中的權益;及

(f)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上市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

  上市公司的每名董事,必須令聯交所確信其具備適宜擔任上市發行人董事的個性、經驗及品格,並證明其具備足夠的才幹勝任該職務。聯交所可要求上市發行人進一步提供有關其董事或擬擔任董事者的背景、經驗、其他業務利益或個性的資料。

  如聯交所在詳細研究有關資料後,認為某人不適合被委任或留任為上市公司董事,聯交所可要求有關上市公司採取補救行動,例如召開股東大會罷免該董事,以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的董事故意或持續不履行其根據《上市規則》應盡的責任,聯交所可啟動紀律程序,公開聲明有關董事繼續留任將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甚或把發行人的證券停牌或取消其上市地位。

  至於有否評估澳博主席是否符合與董事有關規定的問題,聯交所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聯交所會繼續監察澳博個案的發展。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