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政府使用中介公司僱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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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答覆:

問題:

  截至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政府共使用2,260名中介公司僱員,其中以壎芵p、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教育局使用的人數為最多。較早前,本人接獲香港初級公務員協會的會員求助,他們指壎芵p於去年年底曾計劃進一步使用中介公司僱員代替公務員處理全港政府診所的文職工作,署方最後擱置該計劃。他們又指出,該等中介公司僱員與政府並無任何僱傭關係,但政府的行政工作無可避免地會涉及市民的個人私隱及機密資料;中介公司又會從中抽佣,剝削中介公司僱員的薪酬,令政府部門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使用中介公司僱員的實際開支為何,以及支付予中介公司的佣金的金額為何;

(二)按政策局/政府部門及職位劃分,政府對中介公司僱員要求的學歷,以及是否知悉該等僱員的聘用條件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中介公司與其僱員所議訂的薪酬水平和合約條款,能否令中介公司僱員獲得較市場優厚的薪酬待遇;若能夠,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有何措施改善上述情況;鑑於法定最低工資即將實施,當局如何保證中介公司向其僱員支付的薪酬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第一部分,各政策局及部門就使用中介公司提供人手的服務,於二○○八/○九和二○○九/一○年度的實際開支分別為一億九千九百萬元和二億六千五百萬元,於二○一○/一一年度的預計開支為二億五千三百萬元。各局及部門在採購中介公司服務時,必須遵守相關的《物料及採購規例》、財務通告和公務員事務局指引;而這些規管並無要求各局及部門須與中介公司訂明後者收取的佣金金額或百分比,因此我們沒有備存這方面的完整記錄。

  就問題的第二部分,各政策局及部門主要是使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人手應付緊急及短期服務需求,所以一般泛稱他們為臨時人手,而不會為他們設特定的職位名稱。由於沒有職位的劃分,我們未能提供以職位作基準對中介公司提供的人手所要求的學歷的資料。我們嘗試將各局及部門使用的中介公司提供的人手按學歷要求劃分為以下七個組別,即:

(一)小六或以下或同等學歷;
(二)中一至中三或同等學歷;
(三)中四至中五或同等學歷;
(四)香港中學會考五科合格(不論有否註明需要指定科目合格)或同等學歷;
(五)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合格及香港中學會考三科良(不論有否註明需要指定科目合格及/或取得良級)或同等學歷;
(六)文憑、高級文憑或副學士或同等學歷;及
(七)大學學位或以上或同等學歷。

  各政策局及部門在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使用的中介公司提供的人手,按上述學歷組別劃分的數目載於附表。

  就問題的第三部分,中介公司僱員的聘用條件、工資水平和合約條款,是他們與其僱主(即中介公司)在簽訂僱傭合約時議訂的。由於各有關政策局及部門並無備存這方面的詳細資料,我們未能知悉中介公司僱員是否獲得較市場優厚的薪酬待遇。

  不過,政府非常關注非技術工人的工資,並自二○○四年五月開始規定所有以非技術工人提供服務為主的政府服務合約,有關的承辦商(包括提供人手服務的中介公司)支付這類工人的每月工資,不能低於招標時政府統計處最新發表的《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內相關行業/職業的平均每月工資。自二○○五年五月開始,規定所有向政府提供服務的承辦商,必須與其僱用的非技術工人簽訂標準僱傭合約,合約上清楚列明每月工資、工作時數、支付工資的方法等。

  另外,自二○一○年四月起,各政策局及部門在與中介公司簽訂服務合約時,必須訂明中介公司在整段合約期間,給予被派往有關的局及部門工作的僱員(非技術工人除外)的工資水平,不能低於競投合約時政府統計處最新發表的《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中「所有選定行業其他非生產級工人」的平均月薪,和訂明監察機制和違反有關規定的罰則。

  此外,各政策局及部門與服務合約承辦商(包括提供人手服務的中介公司)所簽訂的服務合約,均有條文規定承辦商必須遵守在合約期內有效的香港法例。換言之,若合約有效期跨越今年五月一日,即《最低工資條例》的生效日期,承辦商(包括中介公司)亦須按服務合約條款遵守有關法例條文,向其僱員支付不低於法例訂明的最低工資,否則各有關局及部門可以按合約條文採取相關罰則,包括終止有關合約。

  多謝主席。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