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長者年齡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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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社會工作者、醫生、長者團體及專科醫學團體向本人投訴,政府現時的長者政策非常混亂。投訴指公務員的一般退休年齡為60歲、房屋委員會多個賦予長者申請人優先資格的租住公屋(長者公屋)計劃的申請年齡為60歲或以上、社會福利署(社署)發出的長者咭及高齡津貼的申請人的年齡為65歲或以上、可以享用長者醫療券的年齡為70歲或以上、部分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老人專科的求診年齡下限為70歲。投訴人指不同政府部門對長者的年齡有不同的定義,情況就如政策思覺失調那樣,令市民無所適從。有長者指個別政府部門可能刻意剝削長者的福利,導致出現今時今日各政府部門有不同的長者年齡定義的局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對長者年齡的定義為何,究竟是60歲、65歲,還是70歲,以及哪些政府部門的長者年齡定義才是正確的;

(二)政府會否統一各政府部門的長者年齡定義,以便在執行長者政策時互相配合,令長者安享晚年;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如何;

(三)政府會否立即將社署的長者咭的年齡下限降低至60歲,以配合公務員的退休年齡及長者公屋的申請年齡;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如何;

(四)政府會否立即將長者醫療券的受惠者年齡下限,以及要求醫管局將其部分老人專科的求診年齡下限降低至60歲,以配合公務員的退休年齡及長者公屋的申請年齡;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如何;及

(五)有否評估政府投放在長者服務的資源是否不足,以致不同政府部門對長者年齡的定義有不同的理解;若評估的結果為是,何時增撥資源;若評估的結果為否,原因如何?

答覆:

主席:

(一)、(二)及(五)政府當局的整體宗旨,是按市民大眾的需要,提供適切到位的援助與服務,確保公共資源用得其所。由於各類援助與服務的目的和對象有所不同,因此有不同的年齡規定是可以理解的。

  事實上,「長者」一詞在國際間並無劃一定義。例如世界壎芠梒揪爾禤ち膆隉A現時大部分發達國家以65歲為長者和非長者的界線;在人口統計中,老年撫養比率亦定義為年滿65歲人口數目相對每千名15至64歲人口的比率;聯合國則考慮到發展中國家人均壽命一般較短,認為年滿60歲人士大致可歸類為年長人口。

(三)長者咭為年滿65歲的長者提供一個普遍獲得承認的年齡證明,方便他們享受政府部門、公共機構以及私營機構和商戶提供的優惠或優先服務。現時的年齡下限是社會福利署在顧及參加機構的意願及看法後制定的。雖然調低發咭年齡會令更多人符合申請資格,但亦可能影響部分已參加或可能參加長者咭計劃的機構對是項計劃的支持,這對持咭人未必有利。考慮到計劃的運作情況以及上述的相關因素,我們暫時沒有打算改變長者咭的申請資格。

(四)政府自2009年1月開始試行為期3年的長者醫療券試驗計劃,向70歲或以上長者提供每人每年總值250元的醫療券,資助他們使用私營基層醫療服務。我們已完成中期檢討,建議延長試驗計劃3年,並將醫療券金額倍增至每人每年500元,試驗計劃的其他規則(包括合資格年齡)維持不變。財政司司長於剛發表的2011-12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承諾撥出10億元實施上述建議。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透過老人專科服務、老人科日間醫院及其他服務計劃,為長者提供服務。視乎服務需求及名額,服務對象一般為65歲以上的長者。然而,我們必須強調,醫管局所有的服務均是因應個別病人的需要而提供,不同年齡的病人均會獲得適切的服務。部分服務以年齡作分類,主要是利便行政及統計分析。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