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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三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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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二月二十八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打擊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二十七名非法勞工及四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入境處在一項代號名為「曙光行動」的打擊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了七個目標地點,包括中式酒樓、餐廳、裝修中的商鋪及裝修中的住宅單位等,共拘捕十名非法勞工及四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七男三女,年齡介乎二十五至四十六歲,其中一名人士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一名女子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的香港身份證。同時,兩名男子及兩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年齡介乎三十至五十四歲。

  此外,入境處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於新界南展開一項代號名為「冠軍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聯合行動中,執法人員共訪查了四十二個分別位於葵涌及荃灣的目標地點及檢查了九十名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執法人員共拘捕了十七名非法勞工。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九男八女,年齡介乎二十一至五十五歲。

  所有非法勞工現正被羈留調查。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亦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上訴法庭並指出由二零零六至二零零九年期間,絕大部分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於在港工作被捕後才提出酷刑聲稱,故該聲稱可信性成疑,故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監禁刑期,使他們覺得非法入境來港並無吸引力。」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1年3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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