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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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石禮謙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自二○○三年起實施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入境計劃」),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資本投資者來港居留。然而,去年十月政府修訂入境計劃後,房地產暫停列為該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此外,據報在二千隻證監會認可的基金中,只有28隻獲納入入境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批准和修訂入境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準則為何;

(二)鑑於入境計劃下的房地產投資僅佔近年房地產交易總額的1%左右,

   (i)去年十月為何就入境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作出政策修訂,以及事前有否諮詢每一持分者;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ii)有否考慮就房地產暫停列為獲許投資資產類別訂立一項日落條款;若有,作出任何社會經濟考慮的詳情為何;及

(三)鑑於入境計劃的申請宗數由二○一○年首九個月的平均每月570宗下跌至去年十二月的242宗,

   (i)與過去三年的有關統計數字相比,當中涉及的申請者類別及他們每月帶來香港的資金總額的百分比變動分別為何;及

   (ii)有否考慮把上述二千隻認可基金全部加入獲許投資資產類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我們的答覆如下:

(一)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計劃」)的目的,是讓有意在香港投資但不參與經營業務人士,可根據計劃申請來港居留。政府編訂獲許投資資產類別時,除了諮詢相關政策局和機構外,亦會參考海外相類計劃,以確保計劃有效運作及具有競爭力。編訂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主要考慮,是要吸引外來資金流入香港,讓其促進本地經濟和金融活動。但亦須配合有效的執行和監管機制,使計劃更能達到預期目的。目前,計劃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下有五項指定金融資產,包括港元股票、債券、存款證、後償債項證及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

(二)(i)及(ii)雖然在計劃修訂前的房地產投資總額,只佔近年房地產交易總額約1%,但為回應公眾對物業價格的關注,並考慮立法會議員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去年十月十三日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暫時將房地產從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剔除。很多國家(包括加拿大、澳洲、英國及新加坡)的相類計劃並不接納房地產投資;因此,有關修訂不會大幅降低計劃的吸引力。在宣布有關修訂時,政府已承諾定期檢討計劃的成效和運作,據此我們將於二○一三年全面檢討計劃。

(三)(i)計劃下的投資者可選擇投資在單一或混合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入境事務處沒有備存按投資者類別分類的統計資料;過去三年的整體統計數字如下-

     平均每月獲批    平均每月投資
     申請人數目     總額(港元)
     ──────    ──────
二○○八   129        9.19億
二○○九 217(+68%)     15.19億(+65%)
二○一○ 248(+14%)     17.71億(+17%)

(三)(ii)按計劃規定,任何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批准在香港售予公眾的基金,若以港元為單位及最少七成平均淨資產投資於四類指定金融資產(即港元股票、債券、存款證及後償債項),便可申請成為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有關規定可確保資產投資與香港經濟有密切的聯繫,從而促進本地經濟和金融活動。我們相信現時的安排可為投資者提供具彈性的投資選擇,並達到計劃預期的目的。



2011年2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