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公營機構向立法會提交年報及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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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茂波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大部分公營機構均定期向立法會提交其年報及/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提交的時間(即年結日期後4個月或以下、5至6個月、7至8個月、9至10個月、11至12個月及12個月以上)劃分,過去3年,向立法會提交其年報及/或財務報表的公營機構的名單,以及按規定它們原應提交年報及/或財務報表的期限(見附件);

(二)過去3年,當局有否檢討公營機構提交年報及/或財務報表的期限是否恰當;如有,檢討在何時進行、結果及跟進情況為何;如沒有,當局會否進行檢討;如會,將於何時進行;如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3年,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提升公營機構的企業管治水平,並確保它們採取適時和有效的措施公布有關資料及增加其運作的透明度,以便公眾向它們問責?

答覆:

主席:

(一)公營架構內的法定組織須向立法會呈交周年報告的時限各有不同,各決策局就其範疇內的法定組織的報告安排提供了相關資料,詳情請參閱附件。

(二)在2009年10月,政府當局已就有關事項進行檢討。根據各政策局當時提供的資料,約有六十多個公營架構內的法定組織須向立法會呈交周年報告。按照相關法例的規定,超過半數組織須在報告涵蓋期間終結後六個月呈交,約四成組織須在報告涵蓋期間終結後逾六個月呈交。

  時限不同,主要由於歷史因素及各法定組織的職能有別。各法定組織為擬備和呈交周年報告實際所需的時間,視乎其工作性質而定。鑑於不同法定組織的工作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各異,我們當時的結論是沒有必要訂定劃一的時限;要訂定也實在並不切實可行。各有關政策局會繼續監察其轄下的法定組織向立法會呈交周年報告的時間。

(三)法定組織的種類甚多。就附件內的法定組織而言,政府監管其營運的模式和程度亦不盡相同。一般而言,成立這些組織的條例已有具體法律條文規管組織的運作,例如訂明其年報、帳目報表和核數師報告等,須提交立法會,以確保透明度及向公眾問責。

  政府監管法定組織營運的方式一般包括:

(i)要求法定組織(通常為公營公司、公共機構及執行行政職能的規管機構)提交擬議的來年事務計劃書和收支預算,供政府批核;或向政府提交年報、帳目報表和核數師報告;及/或;

(ii)視乎法定組織的性質,委派政府代表出任法定組織的當然成員或委派政府代表出席法定組織會議,及/或與法定組織定期會面,以了解其行政及營運情況。

  上述工作通常由與有關法定組織工作相關的政策局或部門負責,其角色及功能一般是從政府就有關政策範疇的角度提供意見,使有關法定組織在致力達到組織的目標的同時,亦能充分顧及廣大公眾的利益。



2011年2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