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協助青少年在囚人士重投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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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秀蘭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香港警務處二○一一年一月發表的二○一○年本港罪案數字,二○一○年共有3,576名10至15歲少年因犯罪被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干犯的罪行劃分,過去五年,每年因犯罪被捕的10至15歲少年的數字(以表列出);

(二) 有多少名第(一)項的少年被定罪,以及他們受到甚麼懲處(分項以表列出);

(三) 是否知悉,有多少名第(二)項的少年因被判拘禁而離開原來就讀的學校;

(四) 當局有何程序協助該等少年刑滿後重新入學;及

(五) 是否知悉,第(三)項的少年在刑滿之後申請重新入學平均須時多久;剔除假期,有多少人刑滿之後一個月仍然未能重新入學;期間當局如何協助他們重回正途;以及有多少人在刑滿後能夠重新入讀主流的官立、津貼、私立或其他類別的學校,並表列他們入讀學校的類別的分項數字?

答覆:

主席:

(一)及(二) 過去五年,10至15歲少年因干犯罪行而被拘捕、被定罪及判處刑罰的資料載於附件。

(三)、(四)及(五) 10至15歲被定罪少年有可能被法庭判處拘禁於社會福利署(社署)轄下的感化院舍(註)而離開原來就讀的學校,而年滿14歲或以上被定罪的少年亦有可能被判處拘禁於懲教署轄下的懲教設施。15歲以下的少年刑滿離開感化院舍或懲教設施後需要重新入學,而15歲或以上或已完成中三的少年可選擇繼續進修或就業。

  根據社署和懲教署的記錄,於二○一○年,有110名10至15歲少年被判拘禁於社署轄下的感化院舍而離開原來就讀的學校,另有130名14至15歲的少年被判拘禁於懲教署轄下的懲教設施。

  社署轄下的感化院舍因應法庭判處少年不同長短的住宿期及他們的學習需要,為他們提供學科、通用科和專業知識與技能訓練,協助他們於離院後能繼續進修或就業。有關課程由職業訓練局設計,並於院舍內提供。青少年住院期間,駐院社工會透過個案及小組工作,幫助他們適應院舍的生活及完成院內的康復計劃,並會與他們的父母/監護人及轉介社工/感化主任舉行個案會議,就他們離院後包括繼續進修或就業的康復計劃作出適當安排。社署感化院舍內的社工會與有關的專業人士合作,在少年離院後繼續為他們提供善後輔導服務,直至法庭判令完結。

  懲教署為協助青少年在囚人士於獲釋後重新入學或重投社會,會向不足21歲的青少年在囚人士推行半日制教育課程。除中文、英文、數學和通識教育等一般科目外,署方亦開設電腦及商業等實用課程,由合資格教師授課。懲教署的更生事務組職員會於青少年在囚人士離所前,鼓勵及協助他們與家人一起擬定離所計劃,包括繼續進修或就業的安排。青少年在囚人士於獲釋後一般須接受法定釋後監管,懲教署監管人員會於監管期內不時探訪及輔導受監管者,以協助其適應新生活和遠離罪行。違反監管條件的受監管者或會被召回懲教院所繼續接受訓練。

  在二○一○年,有122名被判拘禁於社署轄下的感化院舍的10至15歲少年刑滿並離開院舍,當中有96名少年離院時隨即重新入讀小學、中學或其他類別學校;有18名少年就業;另有8名少年因干犯其他罪案轉往懲教設施服刑。同年,有80名被判拘禁於懲教署轄下的懲教設施的14至15歲少年刑滿並離開院所,當中有26名少年離開院所後一個月內重新入讀中學或其他類別學校;有48名少年離所後就業;有3名少年因違反入境條例,於獲釋後隨即被遞解離港;另有3名少年因獲釋後違反監管令而被召回懲教院所繼續受訓。社署和懲教署均沒有刑滿後離開感化院舍或懲教院所的少年入讀學校類別的統計數字。

註:感化院舍是指《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中所指的「核准院舍」或《感化院條例》(第225章)中所指的「感化院」。



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