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土地審裁處庭長發出以利便強制售賣土地案件調解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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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為鼓勵有關各方在強制售賣土地案件中考慮調解,土地審裁處庭長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第10(5)(a)條已發出指示,而該指示將於下星期二(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土地審裁處有職責以利便各方解決爭議。在推行積極案件管理時,土地審裁處亦有責任在合適的情況下,鼓勵及利便各方採用另類排解爭議程序。

  司法機構已印備《強制售賣土地案件的調解:一般指引》小冊子,介紹土地審裁處庭長發出的指示(LTPD:CS No.1/2011)。市民可於九龍加士居道38號土地審裁處或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一樓的調解資訊中心索取。

  小冊子亦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mediation.judiciary.gov.hk/tc/doc/GeneralGuide_LTPD-Chi.pdf。歡迎市民瀏覽網頁:mediation.judiciary.gov.hk,參閱有關調解更多的資料。



2011年2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