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五題:居民巴士服務
*************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國寶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傳媒廣泛報道,東涌一個私人屋苑於二○一○年十二月十日發生車禍,涉及兩輛提供居民巴士服務的旅遊巴士,車禍中一人死亡。經營居民巴士服務,須向運輸署領取A06類客運營業證(A06類營業證),該營業證通常每年續期一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發出的A06類營業證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營業證發給經營年期少於兩年的公司或個人;

(二)現時向一座私人樓宇或一個私人屋苑提供服務並在A06類營業證下營運的旅遊巴士的平均數目、中位數、最小的數目及最多的數目分別為何;

(三)過去三年,每年涉及在A06類營業證下營運的旅遊巴士的意外宗數,以及持證營辦商是否有責任向運輸署匯報所發生的意外;

(四)過去三年,運輸署每年接獲多少宗與在A06類營業證下營運的旅遊巴士有關的投訴,以及為此進行調查的個案宗數為何;有否在調查後針對領有A06類營業證的服務營辦商採取任何行動,以及該等行動屬何性質;

(五)運輸署是否有權在接獲有效的申請後拒絕簽發A06類營業證;如有的話,該署可以甚麼理據拒發營業證;過去三年,該署每年拒絕的申請數目為何;

(六)運輸署是否有權檢討或視察與A06類營業證有關的服務,包括涉及的司機及車輛;如有的話,該署過去三年每年進行多少次檢討或視察,以及視察屬何性質;

(七)過去三年,每年發出多少個准許企位乘客的A06類營業證,以及發出該等營業證有否附帶任何特別條件;

(八)運輸署在評估應在A06類營業證抑或專營巴士服務下提供某項特定服務時,會考慮哪些因素;及

(九)運輸署會否考慮檢討監管A06類營業證所提供的服務的規則,藉此更妥善規管居民巴士服務?

答覆:

主席:

  關於問題各部分,我們的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八、二○○九及二○一○年年底,獲簽發客運營業證-居民服務(A06)批註的非專營巴士總數分別為1,135、1,185及1,114輛。當中,簽發予經營少於兩年的公司或個人的客運營業證數目如下:
 
年份   經營少於兩年的  經營少於兩年的
     公司數目     個人數目

二○○八   25        3
二○○九   12        0
二○一○   9         9

(二)平均而言,服務一座私人樓宇/一個私人屋苑的非專營巴士車輛數目為三輛。而有關的中位數、最小的數目及最多的數目分別為二、一及三十四輛。

(三)目前,一輛非專營巴士可獲發多於一項服務批註,以便營辦商可更靈活地充分使用其車輛。因此,運輸署和警方均沒有在意外發生時正在營運A06服務的非專營巴士的意外統計數字。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第56條,任何車輛(包括非專營巴士)的司機必須向警方報告涉及有人受傷的意外。

(四)在二○○八至二○一○年期間,運輸署每年接獲約二百宗關於居民巴士服務的投訴。運輸署會在收到投訴後進行巡查,以查核有關營辦商的服務水平,並會於發現其服務欠佳時向有關營辦商發出警告。

(五)根據條例第28條,運輸署署長就客運營業證的申請作出決定時,除須顧及他認為與該申請有關的其他事宜外,亦須顧及以下事宜-

(i)行政長官在有關提供公共運輸服務任何政策方面的指示;

(ii)根據條例第23條對於可予登記的車輛數目的任何有效限定;

(iii)對申請人擬提供的服務的需求;

(iv)其他公共運輸經營者已有提供或已作計劃的服務的水平;

(v)擬提供的服務的地區及道路的交通情況;及

(vi)申請人擬提供的服務的標準。

  在二○○八、二○○九及二○一○年,遭運輸署拒絕的A06服務申請分別有十四、二十六及十五宗。

(六)為確定居民巴士服務營辦商的服務水平,運輸署不時進行巡查。過去三年,運輸署每年平均進行約九百次巡查/調查。

(七)截至二○○八、二○○九及二○一○年年底,獲發A06服務批註並獲准接載站立乘客的非專營巴士總數分別為129、167及151輛。所有經營A06服務的客運營業證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客運營業證和非專營巴士車輛牌照的所有條件。

(八)專營巴士是主要的載客工具,用以接駁鐵路車站,以及在主要幹道提供運輸服務。專營巴士服務市民大眾,在公共運輸系統擔當主要角色。至於居民巴士服務,則在公共運輸系統中擔當輔助角色,用以為個別屋苑的乘客提供服務,旨在紓緩市民在繁忙時間對常規公共運輸服務的需求,及在一般常規運輸工具未能提供適當服務的情況下提供服務,應付乘客需求。

  以下是處理居民巴士服務新申請時所考慮的一般原則:

(i)該項居民服務應便利乘客往返就近鐵路車站或公共運輸交匯處,避免令繁忙市區的擠塞情況惡化;

(ii)該項居民服務不應對有關地區的常規公共運輸服務帶來顯著負面影響;

(iii)擬辦居民服務所屬的地區現有或已計劃的公共運輸服務不足以應付需求或只能提供有限度的服務;

(iv)擬辦居民服務的路線所服務的屋苑遠離鐵路車站、公共運輸交匯處或主要專營巴士站或專線小巴站;或使用其他運輸服務時須多次轉車;以及

(v)該項居民服務不會行走擠塞地區或途經區內繁忙道路,並且不會造成交通擠塞。

(九)居民巴士服務的營運必須符合客運營業證條件、非專營巴士的發牌條件和居民巴士服務的營運條件,以及按照客運營業證夾附的服務詳情表所指明的路線、停車地點、時間表和車輛分配經營。

  若居民巴士服務營辦商被發現違反上述條件,運輸署署長可根據條例第31條內的規定,透過研究程序,以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相關持證人的客運營業證。

  我們認為現行的規管制度在監管居民巴士服務方面已經足夠,然而運輸署仍會繼續監察居民巴士服務的營運,並在有需要時檢討規管安排。



2011年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3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