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短付外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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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本港外籍家庭傭工(外傭)被短付工資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勞工處及勞資審裁處以甚麼準則邀請被短付工資的外傭做證人,以控告短付工資的僱主;

(二)過去5年,勞工處及勞資審裁處共邀請多少名被短付工資的外傭做證人,當中有多少名接受邀請,以及部分外傭不願意做證人的主要原因為何;

(三)過去5年,勞工處及勞資審裁處共處理多少個外傭向僱主追討短付工資的個案,當中有多少個案的外傭能全數取回被短付的工資; 

(四)過去5年,僱主因短付外傭工資而被定罪的數目為何,並按他們被判刑罰列出分項數目;及

(五)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會否對曾被檢控短付工資及定罪的外傭僱主再次申請聘用外傭作出限制;若否,原因為何;若會,詳情為何,以及過去5年,在入境處拒絕本港僱主聘用外傭的申請中,有多少份申請被拒的原因是與僱主曾因短付工資而被定罪有關?

答覆:

主席︰

  政府非常重視保障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權益。外傭均享有與本地工人在《僱傭條例》(第57章)下相同的權益。勞工處鼓勵被拖欠工資的外傭向當局舉報,並會竭力處理求助個案。外傭亦可使用勞工處的免費調解服務和向勞資審裁處尋求仲裁。除了協助外傭追討申索外,如有足夠證據證明僱主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工處會檢控違例的僱主。

  就梁耀忠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勞工處如發現僱主可能涉及違反《僱傭條例》的工資罪行,會邀請有關外傭提供資料及出任控方證人。

(二)在二○○六年至二○一○年的5年期間,應勞工處邀請願意出任有關工資罪行控方證人的外傭共有197名。我們並無拒絕出任控方證人的外傭數目。據我們了解,外傭有各種原因不願意出任控方證人,例如因已覓得新工作而無暇出任控方證人、已返回原居地,或其他未有述明的個人原因等。

(三)同期,勞工處共處理了2 613宗有關外傭向僱主追討欠薪的申索。這些申索涉及欠薪及其他申索項目。就當中透過勞工處得以解決的申索個案,勞工處沒有單就欠薪備存分項數字。勞資審裁處亦無相關的個案數字。

(四)過去5年,因違例欠薪而被定罪的傳票共有363張,涉及36名外傭僱主。被定罪的僱主當中,2名各被判監禁3個月、9名被判80至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24名被判罰款,最高罰款額達9萬元,其餘1名將於稍後判刑。

(五)如外傭僱主被裁定違反相關勞工法例,該僱主可能會在一段時間(一般為兩年)內被視為不符合聘請外傭所需的資格,有關申請不會獲得批准。

  過去5年,僱主申請外傭被拒的總數為176人。入境事務處並無備存上述僱主申請被拒原因的分類資料。



2011年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