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屋宇署檢控馬頭圍道樓宇倒塌事件承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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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就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45J號發生的樓宇倒塌事件,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2B)(a)條下的罪行條文提出檢控有關建築承建商,裁判法院今日(一月二十日)已發出傳票。
屋宇署曾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就有關倒塌的原因發表報告。其後,該署完成了進一步調查,並將完成調查後的整體報告及調查行動的相關資料,包括測試分析結果、科學鑑證研究結果、證人供詞及供詞分析等,交予律政司考慮應否運用《建築物條例》提出法律行動。律政司經過深入研究及考慮有關資料及案情後,決定就《建築物條例》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
《建築物條例》第40(2B)(a)條下的罪行,是針對有關一些已進行的建築工程,其進行方式導致任何人受傷或財產損毀。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有關聆訊定於二月十六日進行。
完
2011年1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