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僱員根據《僱傭條例》第VIA部提出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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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1998年,每年在勞資審裁處處理僱員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第VIA部有關僱傭保障的條文所提出的申索個案中,勞資雙方可達成和解,以及申索人撤回其申索、獲頒令復職或再次聘用、獲判給終止僱傭金或補償,及申索被駁回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當局已就上述問題諮詢司法機構,並收到以下資料。

  在勞資審裁處處理僱員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第VIA部有關僱傭保障的條文所提出的申索個案中,就勞資雙方可達成和解、申索人撤回其申索、獲頒令復職或再次聘用、獲判給終止僱傭金或補償,以及申索被駁回的個案數目而言,現只能提供二○○三年開始的數據,詳情見附件。為求全面起見,附件亦分項列明獲判交替申索(例如遣散費)的案件數目及移交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個案數目。



2011年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