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學生服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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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茂波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不時發生學童或智障人士被遺留在校車或旅遊車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涉嫌違反運輸署發出的《學童乘搭學生服務車輛的安全指引》(《指引》)的呈報,及其中被確認違反《指引》的呈報有多少宗;該等呈報的個案的跟進情況及結果為何;

(二)鑑於目前《指引》只屬勸諭性質,並沒有規定學校須呈報涉嫌違反《指引》的個案,當局會否考慮進一步完善《指引》,包括規定學校須呈報涉嫌違反《指引》的個案,甚至為《指引》加上法律效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五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涉及智障人士被遺留在旅遊車內的個案;當局有否機制跟進這些個案;如有,跟進的結果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如何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透過運輸署或培訓機構開辦培訓課程,並規定校車及旅遊車司機和跟車保姆必須參加該等課程,以加強他們的安全意識;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營辦商及司機在營運學生接載服務時,必須遵從《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以及客運營業證條件內相關條款的規定;當局一旦發現任何人士違反有關的法例規定或客運營業證條件,會對他們提出檢控或研訊。

  同時,運輸署編訂《學童乘搭「學生服務車輛」的安全指引》(下稱《指引》),為從事學生接載服務的服務提供者(包括營辦商、司機及跟車保姆)和服務使用者(包括學校、家長/監護人及學生),提供簡明的作業和服務使用守則,以幫助服務提供者有效營運學生服務。運輸署一直監察營辦商的營運情況及表現,一旦署方發現有營辦商違反《指引》的守則,會即時去信有關客運營業證持證人或學校,敦促他們遵照有關守則,例如運輸署曾於去年十月就一名幼童被遺留在校巴內的事件,發信予違規的營辦商,要求他們必須遵從有關《指引》的守則。

  運輸署在每個學年年終時均會因應實際運作經驗和其他道路交通情況覆檢《指引》,並會就有關內容徵詢教育局的意見,務求令《指引》更能貼合學校和家長所提出及關注的事項。在每個新學年開始前,運輸署會發送最新《指引》予所有提供學生服務的客運營業證持證人,並提醒他們需時刻遵從《指引》。署方亦會不時透過各種溝通渠道,例如與學生服務車輛業界的定期會議、定期印發的非專營巴士業界通訊等,呼籲業界在提供學生服務時,遵從有關《指引》的守則。根據運輸署觀察所得,學生服務的使用者及提供者大多接受及遵守現行規管學生服務的安排。運輸署並沒有涉嫌違反《指引》的統計數字。運輸署會繼續密切監察學生服務的運作情況,在有需要時檢討有關的安排。

(三)及(四)警方一旦接獲有關有人被困車內的舉報,會從速派警員到現場了解情況,有需要時會即時通知消防處人員及救護員到場協助。警方會因應每宗案件的情況作出跟進調查,若有人干犯罪行,警方會提出檢控。警方並沒有涉及智障人士被遺留在旅遊車的個案的分項統計數字。

  政府一直透過提供專業培訓及宣傳教育,加強司機的安全意識及向他們灌輸恰當的駕駛態度,有關的措施臚列如下﹕

  在專業培訓方面,運輸署推出「駕駛改進課程」,以加強道路安全意識及良好駕駛行為的認知。同時,政府已修改《道路交通條例》及《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要求在兩年內因違反交通規例而累積被記十分或以上者;或因干犯嚴重交通違例事項而被定罪的駕駛者,強制參與「駕駛改進課程」。此外,運輸署鼓勵司機和跟車保姆參與由勞工及福利局與各培訓機構合辦之「技能提升計劃」中有關學童車及道路安全與駕駛改進的課程。這些課程主要內容為改善駕駛態度及協助營辦商提升營運學生服務的質素。政府亦為這些課程提供七成的學費資助。

  在宣傳教育方面,運輸署會安排學生服務車輛的司機參與安全研討會、講座、工作坊及展覽,向他們介紹最新的道路安全規定、關於交通罪行和道路安全的新法例以及職業安全資訊。此外,每年警方亦會舉行全港學童巴士安全運動,各總區道路安全組人員會在全港各區派發宣傳單張,提醒學生服務車輛司機,以及教師和家長注意學童交通安全。此外,警方亦會派員到學校向學童講解乘坐學生服務車輛的安全事宜。

  運輸署會繼續因應情況,推出適當的措施,以加強職業司機的安全意識。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