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稅務條例》第39E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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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稅務條例》(第112章)第39E條(第39E條)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局長)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據我們理解,不少香港企業在內地加工貿易升級轉型時,已選擇以注資方式把機器及工業裝置的擁有權轉至新成立的內地企業」,局長亦在同年十二月八日表示,當局是從廣東省有關當局得悉這情況,但廣東省有關當局沒有數據顯示「不少香港企業」的數目,「廣東省有關當局」實際指哪些內地部門,局長何時曾向它們查詢,並提供相關的來往書信和資料文件的副本;以及在缺乏實質數據支持的情況下,政府如何證實「廣東省有關當局」的說法是否正確;

(二)鑑於稅務聯合聯絡小組(小組)在其檢討報告中,建議修改《稅務條例》第2條有關「租約」的定義,為何政府不肯接納該建議;

(三)有否評估,稅務局指《稅務條例》第2條有關「租約」的定義,涵蓋香港企業在「進料加工」下將其機器及工業裝置給予內地企業免費使用的情況,是否屬於過寬的詮釋;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評估;

(四)鑑於小組的檢討報告指出,第39E條在一九九二年被修訂時,香港企業在「進料加工」下將其機器及工業裝置給予內地企業免費使用的情況並未普遍,故當時第39E條的修訂原意並非要處理此情況,政府有否評估此說法是否屬實;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評估;

(五)鑑於局長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表示,小組沒有提出有效措施以堵塞可能出現的避稅漏洞,局長有否責任研究如何有效堵塞可能出現的避稅漏洞;如有,為何局長沒有提出任何措施;如否,局長在第39E條的問題上負責甚麼工作;

(六)鑑於局長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亦表示,「我們擔憂若果按照部分企業的要求,為該等機器及工業裝置在香港提供折舊免稅額,可能被視為鼓勵轉讓定價……以免令人聯想到我們是否作出一些有違『公平獨立交易』原則的舉措,及變相鼓勵各地稅務機關均不接受的轉讓定價安排」,過去三年,有否其他商業活動引起類似的轉讓定價的擔憂;如有,該等商業活動是甚麼,以及政府如何處理;

(七)有否評估,修改第39E條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政府聲稱的稅收損失,與政府於二○○六年取消遺產稅和離岸基金的利得稅,以及於二○○八年取消葡萄酒稅分別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稅收損失,有否類同的地方;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評估;

(八)鑑於政府為發展金融業務,在二○一○至二○一一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公布一系列擴大稅務寬免和修改稅例的措施,包括「擴大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印花稅寬免範圍」、「修改《稅務條例》中要求有關債務票據須在香港向公眾發行的條文,使其更能切合市場要求」、由稅務局局長「進一步闡明『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定義,以釋除業界在申請豁免利得稅時,有關離岸基金管理委員會董事居留地的疑慮」及「更新《稅務條例》中的認可證券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名單,擴大離岸基金期貨交易稅務豁免的適用範圍」,政府有否評估,修改第39E條對工商業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與上述寬免措施分別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有否類同的地方;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評估;

(九)鑑於局長於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稅務上訴委員會的D61/08個案是由律政司委派的大律師代表稅務局局長出席聆訊,這說明稅務局在執行第39E條時是符合法律要求,政府有否評估由律政司委派大律師代表稅務局局長出席聆訊,是否等同律政司的獨立法律意見是認同稅務局現時詮釋第39E條的方法;如評估的結果為是,原因為何;如評估的結果為否,局長為何作出如此答覆;

(十)鑑於局長於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表示,稅務上訴委員會在個案編號D61/08的判詞中指出,第39E條的條文本身無規定須具有「避稅目的」才能引用,可是,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19條,條例必須「按其真正用意、涵義及精神,並為了最能確保達致其目的而作出公正、廣泛及靈活的釋疑及釋義」,政府有否評估,上述稅務上訴委員會對第39E條的詮釋,是否與法庭解釋法例的原則不一致;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評估;及

(十一)鑑於行政長官於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本會的答問會上表示,希望本人與局長和財政司司長跟進第39E條的問題,局長有否就此問題與財政司司長討論,並諮詢其意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至(五)、(七)、(八)及(十一)就應否放寬《稅務條例》第39E條的限制,我們已完成檢討工作,並已適時向財政司司長作出匯報。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就林大輝議員的口頭質詢所作出的回覆中,我們已明確指出我們的檢討結論是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放寬現時第39E條的限制,並已詳細闡釋我們認為不能放寬有關限制的原因。因此,我們認為沒有需要就放寬第39E條的限制所帶來的經濟效益作出評估。

  在檢討過程中,我們已考慮工商業界、會計界以及稅務專家就此課題提出的意見,並曾與內地有關當局溝通,了解內地加工貿易及其相關稅務事宜。

(六)我們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回覆林大輝議員的口頭質詢中,已清楚指出國際社會對關聯企業在跨境貿易中所涉及的轉讓定價問題的關注,以及各地稅務機關對此問題的取態。鑑於香港企業與內地企業在很多情況下均屬關聯企業,所以我們需要從轉讓定價的角度全面審視有關折舊免稅額的建議。在處理轉讓定價的問題上,香港與其他地區在商討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時,會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所倡議的「獨立交易」原則,在全面性協定中訂定有關處理兩地聯屬企業間交易的條文,以劃分雙方的稅收管轄權。香港作為負責任的稅收管轄區,必須履行全面性協定中的一切條款。因此,我們不能忽視香港企業與內地關聯企業的交易中可能出現的轉讓定價問題。

(九)及(十)律政司作為稅務局局長的法律代表,須就個案所涉及的法律觀點作出全盤考慮,並給予代表出席聆訊的大律師適當的指示。同樣地,在稅務上訴委員會(委員會)個案編號D61/08中,由律政司委派代表稅務局局長出席聆訊的大律師,已審閱該個案所涉及的法律觀點。有關該個案的與訟雙方代表呈交予委員會考慮的法律理據,以及委員會認為第39E條的條文本身無規定須具有「避稅目的」才能引用的理由和有關法律原則,已詳列於該委員會的決定書內,並可在委員會的網頁下載。委員會是一個法定的獨立裁決機構,我們尊重委員會就上述個案所作出的決定。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