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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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健儀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政府的新聞公報,警方於去年十一月拘捕48名涉嫌騙取「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援助金)的人士;該等涉案人士聲稱在交通意外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扭傷,取得病假證明書(病假紙)後,向社會福利署(社署)提交虛假資料,以騙取援助金,涉及的公帑達200多萬港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根據《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第229章)(《條例》),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死者的受養人發放的援助金總金額為何;當中有多少宗個案的受助人涉嫌騙取援助金而被檢控,涉及的金額為何,其中有多少宗個案的涉案人士被定罪,以及他們的判罰為何;

(二)為使援助金能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當局有何措施杜絕一些不法之徒騙取援助金;特別針對那些取得病假紙後向社署提交虛假資料的不誠實行為,當局會否聯合醫院管理局、社署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成立專責小組檢討現時發放援助金的制度,包括如何加強審核病假紙及申請人向社署申報的資料等;

(三)鑑於有市民指出,根據《條例》而設立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所給予的經濟援助,無須考慮受惠人的經濟狀況及不論意外的過失,可能會讓一些不法之徒乘機騙取援助金,當局會否考慮檢討援助計劃的申請資格;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加重詐騙或串謀詐騙援助金罪行的罰則,以增加阻嚇作用,並加強宣傳以呼籲巿民切勿因一時貪念以身試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計劃)旨在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死者遺屬迅速提供經濟援助。此計劃無須考慮申請人的經濟狀況,或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在援助範圍內。如有申請人騙取援助金,即屬干犯刑事罪行,申請人除喪失領取援助金的資格外,並可能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被起訴。任何觸犯欺詐罪的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四年。

  就劉健儀議員的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的回應如下:

(一)過去五年,根據《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第229章),因道路交通意外受傷及死亡而發放的各類援助金金額載於附件。

  在二○○五/○六至二○○九/一○五年期間,社會福利署(社署)共轉介了123宗涉嫌欺詐個案予警方調查及跟進,其中77宗仍在調查當中。期間共有五宗涉嫌騙取援助金而被檢控的個案,涉及金額為138,016元,全部五名涉案人士均被判罪名成立及入獄兩個月至六個月不等。

  二○一○年年底警方曾就涉嫌於過去兩年騙取援助金的個案(包括社署轉介的涉嫌欺詐個案)進行拘捕行動,共有102人被拘捕或正被通緝,警方現時仍在進行有關調查及跟進工作。

(二)及(三)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乃一項社會福利措施,目的是向因道路交通意外受傷人士或死者遺屬提供迅速的經濟援助。

  為了防止公帑被濫用及出現欺詐行為,申領援助金須符合下列資格:

(i)有關意外事件須已向警方報案,並由警方界定該宗意外為道路交通意外;及

(ii)受害人須因該宗意外死亡或受傷;而傷者更須獲註冊醫生證明其傷勢須留院治療不少於三天,或由註冊西醫/註冊中醫發出不少於三天的病假證明。

  社署職員會審慎檢視及考慮每宗申請,才向合資格的申請人發放援助金。

  社署有一套既定機制,核實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及文件,以確保援助金能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社署亦與警務處、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及壎芵p保持緊密聯繫和合作,對可疑的交通意外、病假證明書及醫療報告作出仔細的審核,並會按情況將申請人提交的醫療證明書/報告轉交醫管局/壎芵p重新評估,以及將涉嫌欺詐的個案轉交警方調查及跟進。

  此外,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會定期舉行會議討論計劃的運作情況,並會按需要就有關計劃的事務(包括計劃的申請指引)向社署署長提供意見。

(四)社署在處理每宗申請時,都會向申請人清楚說明騙取援助金屬刑事罪行,除可導致喪失領取援助金的資格外,並可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被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四年。計劃的申請表格及宣傳單張上亦已印有上述法例及警告字句,清楚說明騙取援助金屬刑事罪行。

  此外,為方便市民舉報涉嫌欺詐的個案,社署亦印備舉報欺詐援助金的郵柬。這些郵柬可在派發計劃申請表格的政府辦事處索取,亦已上載至社署網頁;市民亦可致電社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提供資料(電話:2832 4603/2834 7472)。如接獲舉報並發現任何人士提供失實資料以圖騙取援助金,社署會將有關個案轉交警方調查及跟進。如有涉及違法行為,警方會提出檢控。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