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擔任認可評估員的準則)公告》及《最低工資(評估方法)公告》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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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資(擔任認可評估員的準則)公告》及《最低工資(評估方法)公告》今日(一月七日)在憲報刊登,並於一月十二日(星期三)提交立法會。

  立法會於二○一○年七月十七日通過《最低工資條例》(條例),確立了殘疾僱員與健全僱員同樣受到法定最低工資的保障。然而,顧及到一些殘疾人士可能會面對就業困難,條例亦為他們提供特別安排。具體而言,因殘疾以致生產能力可能受損的殘疾人士,可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從而釐定他們應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或容許他們收取按生產能力水平釐定的薪酬。為防止濫用,提出評估的權利歸於殘疾人士,而非其僱主。

  《最低工資(擔任認可評估員的準則)公告》就有關生產能力水平評估,指明認可評估員須為具有一定年期提供殘疾人士就業的職業康復或其他相關服務經驗的註冊職業治療師、註冊物理治療師、註冊社會工作者,或資深職業康復從業員。《最低工資(評估方法)公告》則就有關評估,指明評估方法的基本原則及主要元素。

  視乎立法會就有關公告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結果,有關公告將於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在二○一一年五月一日實施同日生效。



2011年1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