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因欺詐破欠基金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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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中港貨車司機因欺詐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今日(一月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八十小時。

  案件由勞工處轉交警方調查。警方隨後根據《盜竊罪條例》的欺詐罪,檢控該名貨車司機。被告於上月十五日承認控罪。

  上述貨車司機於二○○九年七月向勞工處聲稱,其僱主拖欠較早前在勞工處協議清付的欠薪,並要求申請破欠基金的特惠款項。勞工處在審理該破欠基金申請過程中,揭發上述人士實際上已收取大部分欠薪,有企圖欺詐破欠基金之嫌。

  勞工處歡迎有關裁決,發言人稱:「我們致力打擊濫用破欠基金的情況,如在審理破欠基金申請過程中,發現僱主、僱員或任何人士涉嫌濫用或欺詐破欠基金,或有其他涉嫌違法及違規行為,會將案件轉交警方或有關執法部門跟進。」

  根據《盜竊罪條例》,欺詐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



2011年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