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使用華人永遠墳場家族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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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國謙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有市民投訴指,華人永遠墳場不容許外嫁女使用家族龕位,但已離婚者除外,有關規則疑涉及性別歧視。按《華人永遠墳場規則》(第1112章,附屬法例A)第21A條(第21A條)規定,每個家族龕位最多可安放4副經火化的人類骨灰,而龕位內第二副或其後安放經火化的人類骨灰,必須是第一個安放在龕位內的死者的同姓近親的骨灰。此外,第21A條又訂明,已婚婦人(除非已與丈夫離婚)須當作與丈夫同姓,因此兒媳可包括在內,但外嫁女則不合規定。然而,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設有的家庭式龕位,其使用資格則較寬鬆,可同時安放4位有親屬關係的死者的骨灰,即使是不同姓的女婿的骨灰亦可安放在家庭式龕位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第21A條是於1986年訂立,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出任主席的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會否考慮修改第21A條有關姓氏的規定,以消除可能涉及的性別歧視;

(二)鑑於根據第21A條,一個持證人可以獲分配多於一個家族龕位,此類持多於一個家族龕位的持證人的數目為何;

(三)食環署的家庭式龕位的數目及使用情況為何;及

(四)鑑於已分配的家族/家庭式龕位可能會因未被用盡而出現「生人霸死地」的情況,在目前龕位短缺的情況下,當局對家族/家庭式龕位的政策會否作出調整(例如減少供應)?

答覆:

主席:

(一)現時,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華永會)根據華人永遠墳場條例(香港法例第1112章)(《條例》)及華人永遠墳場規則(香港法例第1112章,附屬法例A)(《規則》)處理其事務,包括使用家族龕位的申請。為了更有效並靈活運用家族龕位,華永會現正就《條例》及《規則》進行檢討,當中包括研究放寬家族龕位有關直系親屬的限制,以期配合社會的實際需要。

(二)根據《規則》,華永會可分配多於一個家族龕位予同一名持證人,惟每一名持證人只可為每一名離世者申請一個家族龕位。現時有546名持證人獲分配多於一個華永會的家族龕位。

(三)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現時共有15,327個家族龕位,其中15,267個已經配售。

(四)根據食環署及華永會現時配售家族龕位的機制,任何人只可為已離世的人士申請家族龕位,並必須提供離世者的火化證明文件,以辦理申請手續。獲分配家族龕位的申請人,必須於獲編配龕位後三個月內安放先人的骨灰於該龕位內。

  現時食環署的家族龕位約佔整體龕位百分之九,而在新建的骨灰龕,家族龕位的比例已調低至少於整體龕位的百分之一。華永會也會不時檢討不同類別靈灰龕位的供應,並按社會的實際需要作出調整。



2011年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