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計劃成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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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一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2,000元。

  兩名被告陳家慶及邱鎮榮分別被罰款6,000元。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陳家慶及邱鎮榮分別於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及三月十九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兩名被告承認控罪,各罰款6,000元。

  另外,積金局亦成功代一百零七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七名僱主追討約118,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鄒健文經營萬達工程公司及Bishwakarma Sujit Kumar經營Lachhimi Engineering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17,502.66元及1,286.26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五名與訟人娉婷國際管理有限公司、亞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Aroma Restaurant Limited、駿軍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GPLS Limited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47,064.5元、46,056.07元、6,142.5元、479.75元及39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159元、109元、196元、225元、80元、76元及86元。



2011年1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