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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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明日(十二月十七日)在憲報刊登《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大幅增加酒後駕駛和其他嚴重交通罪行的罰則。《修訂條例》將於同日生效。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旨在引入新措施,進一步打擊酒後駕駛及其他不當駕駛行為,以加強道路安全。

  《修訂條例》引入的措施主要為:

(一)引入三級遞進刑罰制度,即是酒精比例超標越多,停牌期越長。《修訂條例》大幅增加酒後駕駛的最短停牌期的罰則;初犯由現時的三個月,增加至六個月至兩年,重犯則由現時的兩年調整至兩年至五年。

(二)在酒類及藥物影響下駕駛,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拒絕進行呼氣測試或提供樣本以作分析等罪行的罰則等同酒後駕駛第三級。

(三)延長危險駕駛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重犯者的最短停牌期,由現時的十八個月及三年,分別增加至兩年及五年。此外,如司機干犯任何危險駕駛罪行時,其體內酒精濃度達第三級,或其體內含有任何分量的指名違禁藥物(即海洛英、氯胺酮、「冰」、大麻、可卡因或「搖頭丸」),會視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關罪行的最高罰款額、最高監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會增加百分之五十。

(四)司機如再次被裁定干犯嚴重的駕駛罪行(即違例駕駛記分為十分的罪行),則不論再次定罪與初次定罪是否涉及相同罪行,法庭須指示停牌期在監禁期結束後才執行,除非法庭基於特別理由決定不作此指示。

(五)增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行,被定罪者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七年。初犯者並會被停牌最少兩年,重犯者會被停牌最少五年。

  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所引入的措施已適當地平衡社會各方不同的意見,並充分考慮公眾對道路安全的關注。

  發言人說:「我們引入按酒精濃度量刑的三級遞進罰則,信息相當明確,便是『酒精超標越多,刑罰越重』。」

  「我們會與道路安全議會合作,加強向駕駛人士宣傳『切勿酒後駕駛』以及三級制等措施。」

  有關《修訂條例》的措施詳見附件。



2010年12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