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宣布設立投資者教育局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附圖/短片)
******************************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就宣布設立投資者教育局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中文部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我今日宣布政府決定設立投資者教育局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以進一步加強教育及保障投資者。

  投資者教育局主要負責全面構思並推行投資者教育策略,加�L公眾認識自己的權利和責任,令公眾更能掌握對金融產品的知識;該局並會協助提升公眾的理財能力,讓他們作出明智的理財決定。

  至於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會管理一個獨立和公正的調解計劃,運作模式會以「先調解、後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為消費者提供費用較相宜的途徑,快捷地處理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金錢糾紛。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監管的金融機構,均要成為調解計劃的成員。

  我現在談談下一步的策劃方向。由於投資者教育局屬證監會全資擁有的公司,經費將由證監會支付。我們預期在本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賦權證監會成立投資者教育局,涵蓋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至於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我們期望調解中心可在二○一二年年中前成立。中心的成立費用及首三年的營運經費會由政府、金管局和證監會提供。

  我今日宣布設立投資者教育局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是要加強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來確保香港金融體系持續穩健。設立投資者教育局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與監管機構現有保障投資者的措施相輔相成,我相信更能為投資大眾提供全面的保障。

記者:是否所有金融機構都同意分擔經費?而調解中心成立前,金融投資糾紛如何解決?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經費方面,計劃成立首三年,經費由政府及監管機構負責,正如諮詢文件提到,屆時再觀察金融機構的情況,當政府及相關機構吸納了較多有關調解金融糾紛的經驗時,再商議及規劃經費模式。在金融投資糾紛調解機制設立前,投資者遇有金錢投資糾紛,可繼續與金融機構商討,有需要時亦可向監管機構投訴。

記者:投資者使用投資者教育局及金融投資糾紛調解中心的服務費用為何?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我們現時手上沒有相關數據,遲一點會作補充。

記者:金融機構的反應是否正面?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諮詢期間,我們收到一百一十五封意見書。意見大多數歡迎政府成立投資者教育局;而有關設立金融投資糾紛調解機制,大部分的回應都是支持的;有些回應則就收費提出意見,但得出的結論與諮詢文件的建議費用相近。

記者:諮詢期間,有意見認為投資額上限五十萬太少。現在上限有否改變?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諮詢結果大部分同意這個上限數目。五十萬亦涵蓋大多數金錢投資糾紛個案的申索金額,所以這個上限是合理的。

記者:局長,現時大家都說樓宇投資市場的泡沫問題很嚴重,二○一二年才推出調解機制會否稍遲?出台前的這段時間的保障會否不足?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我們一向表示設立調解中心機制,是建基於我們認為金融機制需要不斷改善,所以建議設立這個機制。在時間方面,從提出構思到今日,進行得相當順利,我們當然會盡快設立調解中心,回應社會的訴求。

記者:與坊間的調解中心有何不同?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調解中心的精神,是所有受金管局和證監會監管的金融機構,須成為調解計劃的成員。這是一個監管的要求。如果日後有投資者或市民投訴須經調解中心調解,這些金融機構都須參與。如經調解後需要仲裁,這些金融機構亦須參與仲裁,這並非自願性質,是一個監管的要求。

記者: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費用大部分由金融機構承擔,你會否擔心金融機構會將費用轉嫁客戶,有沒有措施保障客戶?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目前主要的營運經費和成立成本,都是由政府和監管機構負擔。就個別調解和仲裁個案的收費,金融機構須負擔主要的部分,我認為這是合理的,亦反映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兩者財力的不對稱。金融機構應負擔較多的費用。

記者:金融機構將費用轉嫁予客戶的可能性?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我們今日提到的費用是調解金錢糾紛的費用,金融機構當然不希望與消費者出現糾紛要進行調解,大家都想避免這可能性的發生。

記者:是否二○一二年推出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後,買賣才可經調解中心處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我相信要待二○一二年成立後,才可處理糾紛。

記者:買賣可不可追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細節屆時再公布。

完

2010年12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