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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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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根據現行的《僱員補償條例》(《條例》),若僱員因工作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導致受傷,或患上《條例》所涵蓋的職業病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僱主就有責任支付補償,但《條例》的保障範圍沒有包括由工作直接引致的精神疾病,或工作意外直接導致的僱員精神受損,令受影響的僱員難以獲得賠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新增的精神科個案中,有多少個案的精神疾病是因病者在工作期間受創而造成的;醫管局、勞工處或其他政府部門有否為該些受精神創傷的僱員提供支援(例如提供持續護理和康復服務,以及協助他們重新就業等);如有,詳情為何,以及過去3年,當局共處理多少宗這類個案;

(二)過去3年,勞工處職業醫學組為工傷僱員進行判傷的個案中,有多少個案是沒有身體損傷而只有精神受創;該等個案的判傷評估如何;當局會否就何謂精神創傷作清晰的界定及指引,以列明僱員因工作而患上某類或某程度的精神創傷時,僱主必須以工傷作出呈報,並同時向有關的僱員給予補償;如否,原因何在;及

(三)國際勞工組織在二○一○年更新的職業病種類表內,已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列為職業病,當局會否跟隨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標準,盡快修訂《條例》的有關條文,將有關由工作意外直接導致的精神受損及由工作直接引致的精神創傷病症列為職業病,令患病僱員得到補償;如會,有關修訂的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僱員若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如能證明僱員受到的損傷,包括精神創傷在內,是與其工傷有關,並引致該僱員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條例》已有規定僱主須作出補償。僱員若因長期接觸危害而日積月累引致健康受損,患上《條例》列明的職業病,導致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亦可得到補償。此外,無論僱員是因工受傷而引致精神創傷或因工作引致精神疾病,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社會福利署(社署)和勞工處都會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在醫療、福利及康復和就業輔導各方面,全方位協助他們盡快康復,重新融入社會和投入工作。就潘佩璆議員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醫管局為市民提供適切的醫療服務,當中包括對因工受傷的人士提供治療。對於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包括因工作引致的精神疾病,醫管局為有關病人提供的服務,包括進行評估(如精神狀況、生活及工作能力等)及因應病人情況提供合適的治療和支援(如藥物治療、認知行為治療、壓力管理技巧及職業復康等),以協助病患者盡快康復。醫管局並無就其精神科所處理的精神病個案,對患病成因作出統計。

  在福利及康復方面,社署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支援及協助包括因工作受創而致病的精神病康復者融入社會。

  社署及非政府機構現時在全港各區營辦的61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兩間綜合服務中心,會為有需要的個人及家庭,包括因工作引致精神創傷及情緒困擾的人士,提供預防、支援和補救性服務。

  社署亦統籌一系列日間訓練和職業康復服務予十五歲或以上的殘疾人士,協助他們改善其社會適應能力,以及提升他們的社交技巧和職業技能。

  在社區支援方面,社署設有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為居住在當區的居民、精神病康復者、懷疑有精神問題的人士及他們的家人/照顧者,提供一站式的社區支援及康復服務,當中包括外展探訪、治療小組、訓練及活動中心服務、外展職業治療服務及教育性活動,以提升服務使用者適應社區生活的能力,幫助他們建立社交及職業技能。由於接受康復服務的殘疾人士中有不少同時患有其他類型的殘疾,社署未能提供因工作受創而致病的精神病康復者接受服務的分項數目。

  此外,勞工處展能就業科會為適合公開就業的殘疾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協助他們在就業市場尋找工作。

  就醫管局所處理的因工作受創所造成的精神科個案,勞工處並沒有特別備存其後由展能就業科協助重新就業的統計數字。

(二)根據《條例》的規定,僱員若在受僱期間因工作遭遇意外事故以致受傷,在一般情況下,僱主要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視乎意外事故的個別情況,僱員受到的損傷,可包括肢體損傷、器官功能損傷和精神創傷等。在過去3年,在勞工處曾安排涉及精神創傷而需要進行僱員補償評估(俗稱「判傷」)的僱員補償申索個案中,絕大部分都同時涉及不同程度的肢體損傷和/或器官功能損傷;單涉及精神創傷的個案只佔極少數,包括在二○○八和二○○九年各5宗,以及二○一○年首三季的4宗。在這些個案中,可以列舉的例子包括僱員在工作期間遇到有人從高處墮下和嚴重交通意外事故等,因而受到精神創傷。視乎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獲評定的的所需缺勤病假介乎零天至702天,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由百分之零至百分之四十不等。這些個案清楚說明,如僱員能證明受到的精神創傷與其於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有關,並引致其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現行的《條例》已規定僱主須作出補償。

  至於呈報工傷個案方面,僱主必須根據《條例》的規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意外的相關資料,包括意外發生的經過、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正在進行的工作、損傷的性質和身體部位,和意外類別等。有關損傷的性質這一項,僱主可按相關資料,例如病假紙或醫療報告中列明的損傷,包括精神創傷,而作出呈報。然而,就涉及精神創傷的個案,特別是那些在工傷意外發生後一段時間才出現相關病徵的情況,僱主在呈報工傷個案時,一般並未知悉受傷僱員可能因遇到意外而遭受精神創傷。勞工處在替工傷僱員辦理銷假及安排判傷手續時,會了解該僱員有否因工作意外引致精神創傷而需接受相關的診治,和在有需要時會索取有關的醫療報告。

(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工作事故可導致的各種精神創傷之一,一般是僱員曾因工遭遇嚴重的意外事故,除引致肢體損傷及/或器官功能損傷以外,可能同時受到的精神創傷。正如前面所述,現行《條例》已有機制處理因工遭遇意外導致僱員受傷(包括精神創傷在內)的個案。雖然條例未有列明「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為職業病,但若能證明有關個案是與其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有關,並因此而引致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在一般情況下,僱員仍可按《條例》的規定獲得工傷補償。

  國際勞工組織於本年初的確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列為職業病。然而,現時一些有訂定某些疾病為職業病的國家,如中國內地、英國和新加坡等,並沒有把這疾病列入職業病名單內。勞工處會繼續注視國際上在這方面的發展,並按本港的實際情況,考慮是否需要修訂條例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列為職業病。



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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