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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瑞士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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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今日(十二月六日)與瑞士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簽署協定。瑞士駐港總領事吳凱睿則代表該國簽署。

  該協定是香港簽訂的第十八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在此之前,香港已先後與比利時、泰國、中國內地、盧森堡、越南、文萊、荷蘭、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奧地利、英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法國、日本和新西蘭等貿易伙伴簽訂全面性協定。

  全面性協定闡明協定雙方的徵稅權及不同的被動收入的稅率寬免。這會有助投資者更有效地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加強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繫,以及進一步鼓勵瑞士及香港公司在彼此地方營商或投資。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瑞士居民在香港所賺取的利潤會同時被香港和瑞士徵收入息稅。瑞士公司透過在香港分行所賺取的利潤,須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瑞士會減免相關稅項,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若在瑞士收取股息收入,而該等股息收入並非源於在當地所設的常設機構,現時須向瑞士繳交35%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有關預扣稅率會降至10%。若收益人為公司而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最少10%的資本、退休基金或香港金融管理局,股息預扣稅將獲豁免。瑞士將豁免現時向香港居民徵收、稅率為35%的利息預扣稅。

  在該協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往瑞士的航線,只須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比瑞士的稅率為低)繳納香港利得稅,而無須在瑞士繳稅。現時香港居民從瑞士國際航運收入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該協定下,瑞士將豁免香港居民航運收入的稅項。

  香港與瑞士的全面性協定採用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最新資料交換準則。

  香港與瑞士的全面性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香港正積極與主要的貿易及投資伙伴建立全面性協定的網絡。假若不能即時就全面性協定與其他地區展開磋商,香港亦會尋求與有關伙伴訂立僅限於國際航運或空運業務收入的有限度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現時,香港已簽訂了二十七份限於空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六份限於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兩份限於空運與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有關香港與瑞士的全面性協定的詳情將載於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Swiss_HongKong.pdf)。



2010年12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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