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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法定組織為大學生提供的實習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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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茂波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有屬於法定組織的公共機構和公營公司,拒絕接受修讀與它們職能範圍相關學科的本地及海外港人大學生以無薪方式做實習生的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公共機構和公營公司當中,有哪幾間為大學生提供實習職位、該等職位的數目、開設時間,每間機構和公司曾經收到多少份實習申請、篩選有關申請的準則、最終獲分配實習職位的本地及海外大學生分別的人數、他們修讀學科的分類,以及他們是否受薪和薪酬水平為何;

(二)是否知悉,現時有哪些公共機構和公營公司不設大學生實習職位,以及原因為何;它們曾否考慮開設該等職位;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日後再設立屬法定組織的公共機構和公營公司時,會否鼓勵它們開設大學生實習職位;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現就問題的三個部分一併答覆如下:

  由於法定的公共機構及公營公司可自行決定人力資源政策(包括提供實習職位),他們無須向政府呈報有關資料,故此,我們沒有相關的記錄。

  但據我們所知,不少公營或私營機構,會按其業務發展需要及人力資源政策,提供實習空缺供大學生申請。另一方面,本地及海外大學,很多都會為他們的學生提供就業輔導服務。院校的就業中心或個別學系,會因應不同學科的要求,其學生的興趣和需要,及可從實習安排得到的益處等,透過已建立的僱主網絡,邀請合適的私營或公營機構向他們的學生提供實習機會。

  院校收到不同實習職位後,會透過各種途徑向合資格的學生發放實習空缺資料,並為他們提供選配和轉介服務。參與實習計劃的機構與學生雙方會因應實習的性質、職責、要求和培訓內容等,議定是否可享有津貼。

  我們相信法定的公共機構和公營公司會按其使命、業務發展需要及人力資源政策,提供實習機會。而各院校在為學生提供就業輔導方面,已建立良好的僱主網絡及累積豐富經驗,亦十分了解學生的需要,由他們邀請個別私營或公共機構提供合適的實習機會,是有效的做法。



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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